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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亲索医疗费遭拒 儿子报复将人砍成重伤
发布时间:2013-11-04 14:39:47


    本网讯(莫婷婷)  父亲与人打架受伤,儿子追索医疗费未果,再次遇到仇人,杨和已凶狠追砍李国和致其重伤,酿成血案。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杨和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赔偿原告人李国和经济损失人民币45417.89元。

  被告人杨和已的父亲杨英伟曾被李国和打伤,因索要医疗费无果,心生恨意。2012年10月8日,李国和路过杨和已位于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的鞋店。杨和已遇见了李国和,想起前段时间其父亲杨英伟被李国和打伤,用去医疗费4000多元,但李国和只给3000元,其曾去问李国和给钱其父亲治疗,但李国和不给。这件事令杨和已越想越气愤,杨和已即从店内拿出一把菜刀沿路追砍李国和。李国和受伤后被送往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中心卫生院救治,后因伤势严重,转院至贵港市人民医院抢救,住院治疗23天。经贵港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其伤情属重伤;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因人身伤害致左手损伤伤残属陆级。

  港南法院经审后认为,被告人杨和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和已所犯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和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和已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杨和已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和已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国和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国和诉请的误工费人民币15935.72元及护理费人民币1823.49元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和已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医疗费人民币27458.68元、护理费人民币1823.49元、误工费人民币15935.72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共计人民币45417.89元。根据被告人杨和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杨和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杨和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国和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5417.89元(不含已付的人民币3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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