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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调解情侣教师协议分手 男方反悔拒赔
发布时间:2013-11-05 13:45:01


    本网讯(汪次安)  11月5日,笔者在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市乳源县某校校长、副校长、办公室主任主持调解,促成该校一对情侣教师达成男方赔偿女方5万元的分手协议。后男方反悔拒付赔偿款,被女方告上法院,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均认定协议有效。

  原告晓英与被告大龙(均为化名),在大学期间是同班同学,双方于2000年相识,其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晓英进入乳源县某中学工作。2009年,经晓英介绍,大龙也进入某中学工作。2011年7月,晓英、大龙分手。同年9月10日,经校长、副校长、办公室主任等人调解,晓英、大龙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书》,约定由男方赔偿女方人民币5万元整。2013年1月15日,因大龙未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晓英向法院提起诉讼。

  晓英诉称:其与大龙于2011年9月10日自愿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大龙赔偿其5万元,但大龙不守信誉,请求法院判令大龙向其支付5万元。

  大龙答辩并反诉称:校领导出于息事宁人的态度,主持双方调解,最后达成了《协议书》。但《婚姻法》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利,禁止任何人对他人婚姻自由横加干涉。在其没有损害事实的情况下,协议中关于其给予晓英巨额赔偿的约定,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中“禁止干涉婚姻自由权”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协议无效。再说协议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晓英屡屡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无端纠缠,根据协议的约定,晓英已失去获得赔偿的权利。据此,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驳回晓英的诉讼请求。

  乳源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从《协议书》中“双方再无其他纠缠,若有违反,由过错方负全部责任”的内容来看,应为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而非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且双方约定的过错难以判定,违约责任的内容亦不明确,故对被告大龙的抗辩不予支持。据此,判决被告大龙支付5万元给原告晓英。一审宣判后,大龙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韶关中院向某中学校长、办公室主任调查、了解本案事实情况,形成询问笔录两份。校长、办公室主任在询问笔录中均表示:因晓英与大龙的感情纠葛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所以校方主动联系晓英、大龙进行调解。调解工作围绕双方感情、男女差异等情况展开,未涉及第三人,也未涉及大龙与第三人是否登记结婚的情况。晓英、大龙对两份询问笔录均不持异议。

  韶关中院经审理后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大龙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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