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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建在农田上 三股东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11-05 14:08:46


    本网讯(张莉 梁法贵)  广西贵港三股东集资办私立学校,在没有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36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小伟、甘文强、李勇分别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梁小伟、甘文强、李向勇等人创办民办学校某某中学,该学校是属股东集资办学,梁小伟和李向勇、甘文强一直都是大股东。2004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梁小伟、甘文强、李向勇等人在没有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购买了位于贵港市南江水厂西侧属于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山边村10、11、12三个生产队的农用地,并硬化地面及建设教室、教职工宿舍楼等设施,其中建筑占地面积20.174亩,水泥硬化占地面积15.893亩,造成共36.067亩农用地被毁坏,改变了该土地用途。案发后,被告人梁小伟、甘文强、李向勇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积极交纳罚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小伟、甘文强、李向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该农用地毁坏,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梁小伟、甘文强、李向勇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考虑到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明显,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逐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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