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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损失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3-11-01 09:36:13


    本网讯(李春泉)  失地农民遭遇交通事故,诉至法院请求按城镇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支持了原告按城镇标准赔偿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日,原告龙和声被被告谢根文驾驶小型轿车撞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万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中龙和声住院81天,用去医疗费50234.5元;经鉴定,龙和生右下肢功能丧失17.6%,构成十级伤残,其伤残赔偿系数为0.1。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根文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龙和生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龙和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按城镇标准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128523.2元。在庭审中,被告谢根文对事故发生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居住的地方属于县城镇规划范围内,其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收入来源是城镇务工,其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按城镇标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114215.52。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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