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酒后与保安互殴 冶炼厂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3-11-01 10:09:09


    本网讯(王川)  10月28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河池法庭调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两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面对对方的索赔都不愿妥协,在该院的调解下,第三责任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2013年5月11日晚9时许,家住五圩镇的周明月位带着一身酒气,开着一辆电动车,速度很快地直冲到位于镇上的金光冶炼厂里,保安人员王志询问时,周明月就结着酒劲破口大骂,双方由此便引起了激烈的争吵,随后发展为了双方互相殴打。最后周明月被鉴定为轻伤,即眼睛周围头部和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王志为前额软组织损伤、右脚指挫裂伤,并由此引起治疗后右脚趾及关节仍麻木,被评定为十级残疾。

    在治疗后,双方都不愿意承担对对方的赔偿,因此2013年6月3日,周明月将王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志给自已赔偿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种费用共计35000多元;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王志也向该院递交了反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周明月给自已赔偿与周明月上述所列的相同项目的损失共计17000多元。

    该院河池法庭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时,把河池市金光冶炼厂追加为案件起诉方的被告,因此该案件有了三方当事人。承办法官在做三方当事人。该案法官首先上门对周明月和王志双方各自做好工作,通过对他们进行法律教育和思想疏导,在取得他们对法律的认识和思想有所转变之后,则对河池市金光冶炼厂做工作,通过给其耐心地做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工作,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已在该案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经过半年多的工作,三方当事人通过承办法官的多次耐心工作之后,终于对该案纠纷的处理有了善意的见解,都表示了愿意通过调解解决双方在赔偿上出现的纠纷。

  2013年10月28日下午,三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之下,很快达成了赔偿协议。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