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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与人争吵诱发脑出血 判后答疑助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3-11-04 09:44:29
本网讯(任自强) 帮助女儿看玉米,别人骑车碾压在玉米上,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殴打,经鉴定为三级伤残。双方发生纠纷。11月1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崔天宇的父母赔偿郭水卓损失21449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扣除被告方已垫付的6100元,被告方应给付郭水卓郭水卓17349元。 2011年12月3日上午,郭水卓的女儿将玉米晾晒在公路上,郭水卓照看玉米。崔天宇骑车路过此处,因躲避汽车从玉米上压过,郭水卓与被告崔天宇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双方用手相互撕拉对方,被拉开后郭水卓站立不稳,忽然倒地。后崔天宇的爷爷用车和郭水卓的家人将郭水卓送入南乐县中心医院。经南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本次事件为促使郭水卓脑出血的诱发因素。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郭水卓申请1、郭水卓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2、郭水卓伤残鉴定,3、郭水卓的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经双方商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1、本次事故为促使郭水卓脑出血的诱发因素,参与度为10%-30%。2、郭水卓伤残程度为三级。3、郭水卓目前伤残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郭水卓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4086元;2、误工费12483元;3、住院期间的护理费3066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5、营养费700元;6、残疾赔偿金105664.48元;7、残疾器具辅助费郭水卓主张2000元,符合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予以支持;8、定残后的护理费用,根据对郭水卓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结果,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郭水卓定残后护理费的赔付比例为60%。根据郭水卓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郭水卓定残后护理期限为十年。计95922元;9、鉴定费2300元。以上共计238321.48元。经鉴定本次事件为促使郭水卓脑出血的诱发因素,病例记载郭水卓无外伤,家属代诉有精神病史30年,未规范治疗,6月前发现血压偏高,未用药治疗。被告申请鉴定郭水卓以前存在脑血管疾病,郭水卓无正当理由未提供鉴定所需证据,结合濮阳腾龙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院确定为被告的参与度为15%。郭水卓方在公路上晾晒玉米,自身有过错;被告崔天宇当时未满18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因躲车双方发生争执,原被告均没有冷静处理,互谅互让,对引发纠纷均有过错。因此对郭水卓的损失,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可按60%的比例承担责任。郭水卓的伤残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因此对郭水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郭水卓形成伤残被告的参与度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精神抚慰金本院确定为2000元。被告方为郭水卓垫付的费用,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因被告崔天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郭水卓损害,崔天宇父母作为崔天宇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作出后,承办法官对双方进行耐心解释,促使被告主动履行了法律义务,一场纠纷予以充分化解。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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