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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前群体性民事侵权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作者:李高程   发布时间:2013-11-04 13:27:39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由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引发的群体涉法事件也愈来愈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民事审判领域,主要表现为群体性民事侵权案件呈上升趋势。各地法院普遍认为群体性纠纷案件是个“烫手的山芋”,司法审判工作面临着新的困境。近几年来,田林县法院受理的群体性民事侵权诉讼呈日益上升的趋势,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正确稳妥地处理群体性诉讼,不仅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效率,更事关田林的社会稳定。日前,田林法院组织人员对本院审理的群体性诉讼案件进行调研,通过分析群体性诉讼案件的特点、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审理此类纠纷应采取的对策。

    一、群体性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面对群体性案件及矛盾易激化案件不断攀升的状况,田林法院逐步建立起一系列应对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及时妥善审结群体性纠纷案件。2010年——2013年9月间,田林县法院共审理81件群体性纠纷案件,其中2010年审理5件,2011年审理24件,2012年审理52件,2013年元月——9月12件。通过抽样调查,我院受理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

    1、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类18件,占22.22%。如发包方擅自变更和收回土地承包权;农村基层组织未经村民民主决议,擅自将集体土地承包和流转给村外的个人或单位;乡镇政府以征用土地为名,强行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证书等引发了农民状告村基层组织和政府基层组织侵犯其土地承包权的群体性诉讼。

    2、农村土地征用及移民搬迁类8件,占0.98%。如政府征用目的或征用手续不合法,失地农民要求停止征地;征地补偿费不合理,失地农民要求增加补偿。近年来,随着田林县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批大的项目陆续开工建设,如国家重点工程“龙滩水电站”、“洞巴水电站”等大型水电站的建设用地征用补偿、移民搬迁等引发的群体性案件。

    3、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类6件,占0.74%。如出嫁女、招赘婿、户口未迁出子女等在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上不平等,要求平均分配收益;村基层组织未经村民民主决议,擅自将村集体资源(集体林场)发包给他人经营,以及收益分配不公开等引发村民状告村基层组织的群体性诉讼。

    4、财产损害赔偿类30件,占37.03%。如两个村屯之间因土地、林权的权属纠纷,一方组织本屯全体成员共同去砍伐对方的林木或损害对方种植在争议地区的农作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

    5、拖欠农民工工资类19件,占23.45%。如田林县正在实施林纸基地建设,很多造林项目都是本地或外地民工来承包造林工程,引发拖欠民工工资的群体性案件,这些案件如不及时处理,将会引起民工到政府部门群体上访。

    上述群体性纠纷案件的类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的领域所在,也反映了部分地区或部门干群关系及其在经济利益上的紧张现状。此外,还有一些民事纠纷虽然尚未形成群体性诉讼,表面上看是单个诉讼案件,但相同或类似情形的利害关系人正在等待并观望案件判决结果,一旦案件作出判决,立即形成群体性诉讼,这类潜在的案件也大量存在。同时,上述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规模较大。81件案件中,群体一方人数在50人以上的案件有35件,占43.20%。其中如原告田林县潞城乡潞城村第六村民小组诉潞城村民委请求确认土地发包合同无效纠纷案的群体一方人数达1000多人,由此引发的纠纷规模大、影响广。

    2、矛盾激烈。所涉群体一方在诉讼中或法院判决后集体上访的有2件,占全部案件的0.24%。有的群体一方甚至利用互联网资源,串联外地相同遭遇者,扩大上访规模,或专门选择在人大和政协召开“两会”或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前夕集体上访,给法院或政府施加压力,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3、对抗性强。近年来,因民间私权利纠葛而引发的传统群体性纠纷渐渐淡出,目前的群体性纠纷主要发生在职工与企业、村民与村基层组织、群众与地方政府之间,冲突基本上在公权力行使与私权利捍卫中出现,公权与私权相互对抗。81件案件中,只有10件在人民法院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后才调解或撤诉结案,其余均判决结案。

    4、诉请异化。为避免因诉讼需缴纳案件受理费带来的风险,群体一方往往以相对方的行为违法为由,诉请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或判决相对方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原状的责任,以取得少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效果。而诉讼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补偿。由此出现诉讼请求与争议焦点不一致的状况,诉请异化导致司法逻辑与诉讼目标背离。

    二、群体性纠纷案件的成因分析

    群体性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院受理的群体性案件之所以急剧攀升,主要基于三点原因:一是公民法律意识增强,二是国家土地政策调整,三是田林县境内一批大型项目陆续开工建设。主要表现为:

    1、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司法价值与服从当地经济建设大局之间的两难选择

    追求公平与正义是司法审判的天职和生命,维护合法权益矫正非法行为,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但群体性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当地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当地经济建设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大局,牵一发而动全身。有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或加快城镇化进程,在农村土地征用或房屋拆迁工作上,急于求成,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征地或拆迁手续,或先动工后立项。酿成群体性纠纷后,政府一方相关行为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若法院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办案,裁判的后果可能是政府停止征地或拆迁行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此将导致政府前期的巨大经济投入付之东流,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的经济建设和政府形象。如法院支持政府的非法行为,将严重导致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上,法院往往难以找到有效的平衡点。

    2、群体一方片面的司法公正观念与司法固有的审判规律之间的冲突难以调和

    群体性纠纷案件中,群体一方往往以裁判结果是否胜诉作为衡量司法是否公正的唯一标准,而不考虑司法运行中——诸如程序欠缺、证据失效、时效超过等,也会导致败诉等固有的审判规律运行结果。司法的专业技术逻辑与群体一方朴素的传统思维之间难以吻合,法院与群体一方的理性沟通受到阻碍。如有些案件群体一方或因证据不足,或诉因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败诉,或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某类案件不予受理等,群体一方往往会不分缘由,均将“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帽子扣在受案法院头上。有的甚至在一审败诉后,就到上级政府部门或上级法院上访,以期获取上级领导的重视,给法院施加压力,司法权威受到严重的挑战。

    3、司法权的有限性与群体诉讼一方目的的多样性存在落差

    有些群体性纠纷中的群体一方向法院起诉寻求“公平与正义”的背后,实质是寻求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是要求法院履行政府性的职能。如在征地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中,对安置补偿费问题,当地政府一般均在地方法规或规章中作出了规定,虽然该补偿标准存有不合理之处,但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主要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群体一方通过行政诉讼想达到的却是超过该标准的经济补偿,司法审查和裁决制度对此无能为力。应该说司法诉讼仍是当今公众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基本制度途径,但对于群体性纠纷而言,依赖个案的诉讼毕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资源配置的格局,反而容易引起各种利益的冲突和政策的混乱。政府作为拥有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代表公共利益、承担公共责任的特殊权力机构,才是能满足群体一方诉讼目的的合适主体。同时,司法权的被动性和行政权的主动性决定了群体性纠纷的救济重在法院,防范重在政府。完善政府职能才是防范和化解群体性纠纷的关键。

    通过分析发现,群体性诉讼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群体性诉讼多发于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涉及群众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问题。二是群体性诉讼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往往具有共同的利益,容易互相串连形成合力,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三是诉讼时性强,不及时结案可能对当事人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四是多数当事人一方为老百姓,维权意识较强,但法律知识欠缺,容易出现盲目、偏执、过激行为。五是诉讼数量大,不同的承办人理解不一,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损害司法权威。六是具有潜在性。

    三、审理经验及对策

    根据群体性诉讼的特点,结合以往审理此类诉讼的经验,我们认为,在审理群体性诉讼过程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立案阶段,密切关注、及时发现群体性诉讼的苗头,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一是注重发挥立案接待的预警功能,努力将群体性诉讼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情势控制在萌芽阶段。二是发挥立案接待的疏导作用,耐心向起诉人宣传法律,对不属于法院司法管辖范围的群体纠纷充分说明理由,引导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三是充分发挥立案阶段的指导作用,严格审查立案条件。四是做好思想工作,疏导化解矛盾。五是在诉讼技巧上,严格遵循市高院的指导意见,一般情况下分别立案,分别审理。六是善于做拓展工作,发挥部门联动作用。

    在审理阶段,要根据群体性诉讼的动态,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保证庭审顺利进行。一是建立群体性诉讼统一协调机制。二是根据情况灵活安排开庭。三是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将民事诉讼程序及实体法律向当事人做详尽的解释说明。四是提高审判效率,快审快结。五是多做调解工作,尽可能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六是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判决的执行。七是把握裁判时机,防止矛盾激化而引发不稳定事件。

    在执行阶段,掌握执行技巧,在执行过程中化解矛盾,促进案件顺利执行。一是公开执行进程,增进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二是找准矛盾焦点,促进当事人自动履行。三是以说服教育、思想工作为主要执行手段,有针对性地采取执行强制措施,避免激化矛盾。

    对于民事群体性涉法案件,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牢固树立稳定大局意识,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完善措施,妥善处理。一要指派专人牵头,负责统一安排审理、开庭、判后释疑等工作,避免不同人员给予当事人不同的解释答复,给工作造成被动。二要保证案件快审快结,以缓和群体方的焦虑情绪。对于上诉案件,要及时对卷宗归档,保证案件及时移送。三要做好群体性涉法案件中组织者的稳控工作,充分认识到在此类群体性涉法案件中组织者积极和消极作用,在比较理性和懂法的情况下,往往能够较好地配合法院做好缓和矛盾平定纠纷的工作,相反在组织者情绪激动甚至精神偏执的情况下,会给审判工作增添额外的麻烦。因此,要懂得运用技巧,针对不同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方法。四要主动寻求党委、政府的支持。群体性涉法案件牵涉面广、涉及部门多,单靠法院孤军作战,很难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在处理群体性案件时,必须强化合作意识,形成联动机制,主动加强与党委、政法委以及公安部门、基层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特别是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为案件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着力化解各类群体性纠纷。

    近年来,我院把妥善处置群体性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对法官大局意识、维稳意识和责任意识的教育,建立了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通过全面排查不稳定因素案件,做好应对预案。在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我院还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借助基层调解组织人熟、事晓、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实施“调解工作社会化”。2011年以来,共邀请了10名基层司法人员参与群体性案件的调处工作,均取得良好效果。对确实无法调解的案件,我院坚持当判则判的原则,积极做好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建立了判后即时答疑、信访法官和承办法官联合答疑、重点案件判后回访等多项判后回访制度,切实做到了“案结了事。”  

    总之,群体性事件己经成为当今社会生活中的一项挑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我们以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形成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新思维,形成制度化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新方式。只要认识到位,措施有力,处理得当,群体性纠纷案件就不会是“烫手的山芋”。

    (作者单位: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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