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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执结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曾希 肖满苹 发布时间:2013-10-22 09:34:26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工作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重点。但在当前的司法执行实践中,各基层法院执行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执结率虽有一定的提高,但是实际执结率仍然不高,“执行难”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仍是目前法院难以突破的瓶颈。据笔者调查发现,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普遍不高,而且结案不均衡,每年都有一定的积案产生,使得执行积案逐年增加,执行信访也越来越严重,执行人员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笔者认为,执行结案率较低,且结案不均衡,而造成执行率偏低的原因既有社会大环境的客观原因也有法院自身的内部原因,其表现为: 一是审判与执行严重脱节。由于目前实行审判与执行分立,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兼顾判决后的执行问题,只是为了结案而结案,没有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也为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提供可乘之机,可能造成判决后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部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审判法官没有耐心地向当事人释明判决胜败的法定理由,让其服判息诉,造成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对判决结果产生抵触,为执行设置重重障碍。 二是无履行能力案件的比例不断增大。据统计,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和下落不明的案件逐年上升,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大多属于此种情形。此类案件一部分是企业资不抵债,且标的大,执行到位率低。另一部分是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占执行案件的10%左右,被执行人的自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的被执行人服刑改造,无履行能力或者只有部分履行能力。再者基层法院受理涉农案件比例大,许多被执行人进城打工,人口流动性大,多年不跟家里联系,主观上规避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 三是强制执行与执行信访关系处理不当。通过调查发现,近年来法院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结案件的比例下降,强制执行的力度不断降低。原因是社会要求和谐、稳定,法院要求执行工作要以人为本,这也无形中助长了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心理。只要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拟处分被执行人财产或对其拘留罚款时,被执行人以对判决不服等理由到有关部门上访。执行法官还要反过来做被执行人的稳控息访工作,执行法官不得不放弃采取强制措施,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使案件一拖再拖,少数案件因为强制措施不到位、不及时而错失执行时机。执行程序中追求和谐与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院强制执行的公信力。 四是执行联动机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案件执行率偏低主要原因是执行法官找不到被执行人,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协助时要经常面对协助义务人冷言冷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改革举措,各地法院基本建立了执行联动机制,成立了由政法委牵头,多个职能部门协助的执行联席会制度。但在执行实践中,执行联席成员单位没有真正地发挥协助作用。法院执行工作仍然是孤军奋战,这也导致了执行案件结案率低。 综上可知,影响执结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何打破困扰执行难的僵局,提高执结率,笔者建议: 一是多方协作推进互动执行。从执行率偏低的原因可以看出建立多方协作互动的执行工作体制是提高执行率的首选之策。笔者认为执行互动包括执行与社会职能部门互动,执行与其他部门的互动以及法院系统内部之间的互动。 1、加强法院系统内部之间的互动。 (1)加大同审判环节互动力度,认真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在立案和审理阶段及时提醒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保全,告知不进行保全将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以促使权利人积极寻找保全财产。审判法官要做好当事人认输服判的释明工作,减少对抗执行情绪,为主动执行创造有利条件。 实行执行备案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立案人员要严格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立案庭登记备案,不进入执行程序,以减少执行案件的底数。 (2)加大同上级法院、兄弟法院之间互动。对地方保护、行政干预案件及时报请提级执行、指定执行、交叉执行等。认真做好兄弟法院之间委托执行工作坚持全国法院一盘棋。 2、加强与党委、政府等职能部门互动。要提高执行率特别是基层法院案件执行率,必须依托党委的领导和支持,要坚信党的领导是国家机关权威资源的直接来源。一方面要依靠党委的统一领导,把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协助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另一方面依靠党委从自身抓起,加大对党员干部干预、阻碍协助执行的监督查处力度。依靠政府出资对涉及特困群体案件的司法救助。 3、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互动。法院寻找被执行人财产难的原因不是法院的责任,因为社会监管不力,不规范,不透明,假账多,个人收入不公开等。另外由于我国未建立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导致一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降低其社会信誉度难,而法院无法准确掌握被执行人的去向和财产状况。因此,法院必须同公安、工商、房地产、金融等职能部门的工作联合起来,建立信息互动平台,实行资源共享,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 二是树立正确执行理念,努力提高执行队伍的素质。法院执行工作既有行政工作的色彩又兼顾审查裁判的内容,这就要求执行队伍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同时具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能够善于化解矛盾纠纷。因此,执行法官要积极树立依法执行理念、文明执行理念、效率至上的执行理念,努力提高自己也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使自己的更好适应新时期的执行工作。 三是积极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执结率。在充分用好用足法律赋予各种执行措施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执行方式方法改革,开展好曝光执行、公告悬赏执行、阳光执行、限制出境,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等执行方法,让被执行人无处可躲、无处可藏,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四是加大对特困群体救助力度,做好信访稳控工作。在基层法院,每年都有一定的案件难以执行,而对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又属于特困群体的案件不执结,直接涉及信访稳定问题。法院应积极争取资金成立司法救助基金,及时进行救助,以化解矛盾,提高执行率,这不仅切实保护了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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