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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原因与对策
作者:李高程   发布时间:2013-10-22 09:29:39


    对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问题,是一个严肃而复杂但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它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劳改劳教政策的威力问题,关系到政府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惩治、教育、挽救,进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的效果问题。违法犯罪人员被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以后,是不是真正改恶从善,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这是检验劳改劳教这种特殊教育方式的政策和措施的效果。他们的重新犯罪,不仅他们的人生屡受处罚,他们的家庭、亲属精神上受打击,而且再次或多次危害社会,成为社会治安稳定的一大隐患,严重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阻碍社会的文明健康发展。因此,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情况,分析其原因,研究对策,扼制和减少重新犯罪现象发生,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下面,笔者对田林县人民法院2010年至2013年9月审理的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案件进行调查分析。

    一、2010至2013年9月年审理的“刑满释放人员犯罪情况

    2010年至2013年9月,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中,属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共有185人,占审结案件被告人总数的12%。其中属于累犯的34人,占重新犯罪人数的40%;一般的重新犯罪51人,占重新犯罪人数的60%。为首或参与共同作案犯罪的45人,占重新犯罪人数的52.94%;单独作案犯罪40人,占重新犯罪人数的47.05%。这185人全部是男性。田林县籍的174人,外省外县籍的11人。

    二、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特点

    1、从年龄结构来看,20岁至30岁的39人,占45.88%;30岁至40岁的32人,占37.64%;20岁以下的9人,占10.58%;40岁以上的5人,占5.88%。从这个统计数字看,两个年龄段,即20岁至30岁和30岁至40岁的人,也就是20岁至40岁之间这个年龄段,重新犯罪的人比较多,总的占83.52%。而20岁以下和40岁以上的人重新犯罪的却比较少。这是由年龄为主要决定因素的思维观念成熟程度所影响的。20岁以下的人构成重新犯罪的,那么初犯多数必定为未成年人犯罪。而在实际当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并且有下断上升的趋势。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以后,客观上要在20岁以下重新犯罪的机会不多,有几个方面原因:一是刑期未满,年龄已超过20岁;二是未成年人犯罪,思想还不很顽固,比较容易接受教育改造,受刑法处罚的期限届满后不再犯新罪。所以,从年龄结构来看,20岁以下的人重新犯罪的占的比例比较少。而40岁以上的人,重新犯罪的也不多,这与因犯罪受处罚的人对人生的真谛与感悟有关系。

    2、从文化结构看,小学文化程度的48人,占56.47%;初中文化的28人,占32.94%;高中文化1人,占1.17%;中专文化2人,占2.35%;文盲6人,占7.05%。

    3、以重新犯罪行为性质划分,盗窃罪45人,占52.94%;故意伤害罪9人,占10.58%;寻衅滋事罪8人,占9.41%;抢劫罪7人,占8.23%;强奸罪4人,占4.70%;其余是敲诈勒索罪3人,诈骗罪2人,滥伐林木罪2人,过失致人死亡罪1人,故意毁坏财物罪1人,持有假币罪1人。

    4、从新旧行为性质的比较看,重新犯同一种行为性质的49人,占57.64%。其中,盗窃罪占的比重大,共41人,占48.23;故意伤害4人,占4.70%;其余是强奸罪2人,抢劫罪1人,诈骗罪1人。

    5、重新犯罪人员中,农民的占绝大多数,共81人,占95.29%,城镇待业青年4人,占4.7%。

    三、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

    1、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头脑中没有社会秩序概念。在重新犯罪的185人当中,从文化结构看,小学文化148人,初中文化28人,也就是说,重新犯罪人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的比重大。虽然裁判文书统计数字反映的是小学或者初中文化,但实际上绝大多数都是小学二、三年级,甚至有的只上过小学一年级,而初中文化的也是初一、初二或初中肆业。并且在农村,即使上到小学二三年级,初一初二,实际上所学到的科学文化知识是远没有达到相应的程度的。从总的来看,读过初中以下文化的这群人员当中,实际的文化知识,文化素质还是相当低的,甚至低得可怜。有的小学毕业不久,就连自己的名字都写不成了。一方面农村的基础教育水平低,甚至是形式化的。同等的学历,农村学校的学生掌握的知识水平远低于城市的学生。另一方面,农村的孩子一离开学校,他们面临的艰苦劳动、生活环境、单调的生活方式,过不多久,在学校学到的点滴文化知识即被荒废。但是,读过初中、小学文化的人,他跟绝对的文盲的人又有所不同。绝对文盲的人,从出生到长大,甚至到老,都有是在家里呆着,外面的世界他不见过,也不了解,好的生活与不好的生活在他脑里没有一个反差,只管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没有什么更高的生活向往与追求,还是比较守本份。而读过初中、小学的人,多少都接受过教育,从书本上,从老师嘴上,从自己的所见所闻,多少都对外面世界有所了解,对美好生活有一种感悟与追求,但他脑海中又没有达到形成结合实际的理念,蒙蒙胧胧,一知半解,一旦达不到理想和愿望,就会走捷径,铤而走险,走向违法犯罪道路。

    2、家庭因素,家庭环境,极大地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在违法犯罪人员包括重新犯罪的人员当中,违法犯罪的成因,大部分不是偶然的,与其家庭教育、家庭环境气氛有必然的联系。同样在农村,同样面临艰苦的生产生活条件,有的家庭子女个个成才,个个守法守德,勤劳致富,从没有过违法犯罪现象,而有的家庭却是好事不多,坏事百出,有的几个子女都进过班房、甚至父辈是受过法律处罚过的人,这样的家庭,子女违法犯罪必然要比家长守法守德的家庭多。在家庭教育中的不足,农村家庭较为明显,自由职业的城镇家庭对子女的教育也比较差。这些家长整日忙于农活、经商和其他事情,对孩子的感情需求和成长教育不闻不问。有的因为活计谋生问题而自暴自弃,甚至对社会产生抵触情绪,把怨气放到孩子身上,拿孩子当出气筒,放弃对孩子的管理教育,过早地希望孩子“自食其力”,发现孩子有来路不明的钱物不过问不纠正,甚至图谋“共享其果”。贫穷落后的农村家庭缺乏教育孩子的方法,一些富有的家庭对孩子也缺乏正确的教育,不是从“德”教育孩子,而是一味领着孩子往“钱眼”钻。有的家长有了钱就常年在外,抱妞娱乐、花天酒地、灯红酒绿,视钱为万物之灵,对孩子的消费开支不加节制,无限满足孩子的虚荣心,使孩子从小就有唯我独尊之感,动辄打杀。另外,家庭不和,父母离异,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极大的不利。在学校教育方面存在缺陷,法制教育,“德”的教育力度不够,对文化课、对升学率的重视远远超于对法制教育和德教的重视。因此,使走出校园或者仍在学校的未成年人容易受外界影响而走向违法犯罪道路,为他们走邪道成长埋下根子。从年龄结构看,20岁至40岁这个年龄段,重新犯罪的人比较多,总的占83.52%,尤其是20至30岁的人。一方面,有的是刚步入成年的行列,未成家立业,无牵无挂;一方面又是思想活跃,精力旺盛,活动频繁,一经误入歧途,便一发不可收拾;而有的是步入成年后,第一步走错了,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劳改劳教3年5年,回来后,觉得自己错过了人生的美好时光,同龄的人娶妻育子、成家立业了,自己一无所有,感觉亲人、家庭、社会对自己有歧视和抛弃,认为自己这辈子不上算,所以容易重新走向犯罪道路。而40岁以上的人,重新犯罪的人比较少,这与犯罪受处罚的人对人生的真谛与感悟有关系。

    3、群防群治、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力度不大,农村治保会没有真正充分发挥作用。人员是家庭的细胞,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每个细胞都健康,整个社会肢体才算是健康。但是,在当今社会,出现了一些新的不良倾向,甚至已构成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挑战。一是人与人之间互相关爱的美德少了,尤其在农村,这种变化更为突显。对富有的、有钱有势的人,人人都想接近、高攀。向好的强的看直,当然也不是坏事,但是对贫穷落后的、受打击、受挫折的人,能伸出帮助之手,奉献关爱之心就比较少了,黄牛过河各顾各,尤其对违法犯罪受处罚的人,少了一些关爱、帮助挽救之心,多了一些歧视、远离之情。当然,深恶痛绝违法犯罪的人、干坏事的人,这是好事,但更应当用关爱之心去看待有过失足的人,允许其有改好的机会,欢迎他、帮助他改好,这才是至高无上的情怀。在现实生活当中,凡是被劳改劳教的人,回到家乡,回到住地,多少都受到一些歧视,使他们感到无地自容而容易返回歧途。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治保会,城镇的居委会,对刑满释放人员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缺乏帮助、教育、挽救的措施,不能更多地为那些释放回来的刑满人员解决一些具体问题,使刑满释放人员对重新做人,开始新的生活失去信心,从而重操旧业,重新走违法犯罪的道路。

    4、在羁押场所、劳改劳教场所的管理教育方面,可能还存在有待改进和完善的问题,或者说在管教措施上还存在一些缺陷。一方面,管理机关注重的是实实在在的“劳改劳教”,重劳动改造,轻教育感化,包括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法律知识的教育、中华美德的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侧重劳动改造,只是体力上受到了惩罚,但不能完全使他的思想,他的心灵深处受到触动,受到教育感化。所以,出狱后,思想上、观念上没有什么大的改变,偷的还是想继续偷,抢的还想继续抢,强奸的还想继续强奸。如本院审理的一起强奸案件,罪犯曾因奸淫幼女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满释放不到六个月又再次犯强奸罪。简直是畜牲本性,恶意不改,劳改9年,释放才6个月又犯同一性质的新罪(累犯),可以说劳动改造9年是白废了。另一方,在羁押场、劳改劳教场,在他们劳改劳教人员群体中,不健康的思想意识有互相交叉传染的现象,好的方面、如何接受教育改造方面,当然也有互相看直、互相学习的表现;坏的方面,如何与政府抵抗、拒不认罪、各人的犯罪方法手段如何等等,也有互相交叉传染的表现。有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没有进羁押监管监狱劳教场之前,看起来十分单纯老实,但进去一两年或三五年出来后,变了一个人似的,变得很精乖、狡猾、奸诈,进的次数越多,变的程度就越大。所以,干政法的常有人讲,×××都二进宫三进宫的人了,他什么不懂?意思是说,进过“宫”的人有反侦查意识,抵赖狡辩的水平比较高。由此说明,羁押、监狱、劳教场所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者管理教育措施不得力,管教工作不到位,造成犯法犯罪人员的不健康的思想意识传播,互相交叉感染,极大不利于劳改劳教人员改恶从善,重新做人,是刑满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之一。

    四、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思考与建议

    1、加强农村和城镇的基础教育。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有效地保障《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千方百计创造和改善办学条件。对边远贫穷的农村,采取政府补贴的办法,让农村适龄学生都能念完高中文化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花大力气下大功夫,狠抓师资队伍建设,狠抓教育教学质量,让读完初中高中的学生,真正掌握相应的文化知识程度,具有相应的素质,真真正正、扎扎实实地抓农村和城镇青少年的教育培养,避免办学形式化、走过场。在教育教学上,既要重视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授教育,又要十分重视法律知识、法制观念、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确保青少年综合素质的提高,避免变相单纯追求所谓的这个率那个率。全面提高城镇和农村人口素质,要把适龄青少年接受初中高中教育的高比例,辖区人口,尤其是青少年人口素质高低,作为县、乡、村文明建设,文明村文明户达标评比的主要条件,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象抓计生工作和其他中心工作一样,狠抓教育工作,抓出实质、抓出成效。教育工作做好了,城镇和农村人口素质提高了,他们懂得了正确谋生的技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技术和办法,懂得法治社会的规矩和文明社会的秩序,懂得法律的规定,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只有这样才能预防和减少犯罪,农村的未来才有希望。

    2、建立健全农村村民委员会、治保会、城镇居民委员会的功能设施,建立和完善群防群治制度,落实帮教措施。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治保会,城镇居民委员会,要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的功能,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教育、帮助、挽救失足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作为自己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制定制度,落实预防和帮教措施。县管乡(镇)、乡(镇)管村、村管户、户管人,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县乡驻村干部、基层党组织、党员、村组干部分片包干,负责联系帮教对象,用“层层包围,化整为零”的方式,全面落实刑满释放人员都有人负责帮教。在帮教措施上,不仅要教育被帮教对象,同时要做被帮教对象的家属以及周围的人的教育工作,不要远离他们,不要歧视他们,人人都要向他们伸出关爱之手,让他们感到真情与温暖,帮助他们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并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乃至各级政府,要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比如是国家职工的,如何帮助解决再就业的问题,政策上措施上要给予与他人同等的待遇;是农民的,如在其劳改劳教期间,遇上土地承包调整或其他情形的;他们的婚姻家庭的问题,比如婚姻基础好且合法,只是一方一时失足,另一方冲动提出离婚的,长老们、说话有信用的村民们,该说服的还要说服维持,尽可能减少由于一些本来可以谅解的事由而离婚,造成违法犯罪人员回来后,感到无家可归,妻离子散而失去生活的信心,重新走向违法犯罪道路。所以,建立健全帮教制度,落实帮教措施,是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和其他人员违法犯罪的措施之一。

    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法局应建立刑满释放人员材料数据库,把帮助、教育、挽救违法人员,杜绝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作为司法行政工作、普法工作的组成部分和检验普质量与效果的标准之一;建立向政府报告制度,争取政府的支持;与民政等有关部门建立联系互动制度;乡镇司法所对本乡镇的刑满释放人要底数清、情况明,要与相应的村屯户建立联系关系,县司法局要用司法行政职能,建立县、乡(镇)、村、户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四级文字数据材料网络,负责监督帮教措施的落实情况。

    4、人民法院应不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优化庭审模式。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公诉意见书;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不断地改革与完善,要注重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公诉、审判过程和法律文书的教育功能,不仅要单纯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认定犯罪、惩治犯罪,而且更重要的是教育、感化、挽救,让被告人感受到法律审判是严肃的,但同时也感到法官、检察员注重以人为本的真实情感,感到温暖和可信赖,感到依法处理他是为了教育他,让他明白他的错在哪里,如何改好,不要用敌意的、绝对对立的眼光、神态、观念和结论去对待他们。因为打击不是目的,而是教育的手段。只有在每一个环节,都能让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性受到触动而感悟,才真正达到教育的目的。

    5、羁押、监管、劳改劳教场所要深化改革,探索新的管教方法和措施。一是改变传统的观念与模式,从高度文明的发展需要出发,建议不再适用“劳改”、“劳教”等字眼,换之为更科学更文明的名称。因为“劳改”等称谓似乎带有政治色彩,不是单纯的法律意义。中国有七亿农民,至少有五亿人口是从事体力劳动,所以通常说劳动是光荣的。但犯了法而投入管制劳动就叫“劳改”,就意味着劳动是一种被动的改造,有贬低农民体力劳动的价值和意义之嫌。因此,改个称谓可能让人容易接受一些。二是改革和深化监管制度,避免注重实实在在的“劳改”、“劳教”,更应注重对违法人员、罪犯的文化科学知识的传授教育、法律知识的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教育。在整个被监管的人群是一个庞大而特殊的群体,在他们接受监管教育期间,必须通过他们的劳动创造部分物质条件给养他们,不能完全依靠政府来供养他们,这是理所当然的,这是劳改劳教政策的大前提条件。但实际上强制劳动改造也只是教育的过程和手段,而不是目的,政府不是意在通过法律手段收集一帮人去固定的地方进行劳动,教育、感化、挽救、帮助他们改好才是最终的目的。所以,仅注重体力上的惩罚,不注重被监管人员的思想观念的改变和素质的提高,是远达不到教育目的的。因此,应当改变监管观念和改革监管制度。如何改革,有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作者单位: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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