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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运行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作者:王琨 梁学峰 发布时间:2013-10-31 09:09:17
“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是目前各基层法院计算机装配的一个司法综合业务管理软件系统,主要功能是对进入法院的案件进行微机监控(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以督促法官提高司法效率,在法定程序内,完成司法审判工作。该系统,使得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有了科学的数据分析和动态监控,对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起到了很大作用。然而,由于目前基层法院大多存在信息人才不足、软件运用不熟、对系统管理不重视等情况,客观影响了该系统功能的发挥,制约了基层法院运用计算机这一强大科技力量管理司法业务、提高司法效率的能力。下面笔者试着就运用该系统对案件进行流程管理及节点控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建议,力图进一步提高基层法院对“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能力,进一步发挥该系统在管理案件流程及节点控制上的强大功能。 一、系统流程管理及节点控制的方式和内容 这里所指的系统流程管理及节点控制,是指基层法院运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完成时限为依据,以时限管理和流程运行监控为核心,以时限警示通报、催办督办和节点冻结为内容,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在立案、分案、审理、结案、归档、卷宗移送等各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规范有序的动态跟踪、监控、协调的综合性管理工作。目前,基层法院的案件流程管理及节点控制方式主要包括系统自动监控和审管办综合管理这两种。 (一)系统的自动监控。是指系统对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节点的自动监控,主要采取工作提示、预警显示和节点冻结这几种方式。主要表现为,承办法官登陆到自己的账户后,若有新的工作提示消息,系统便会一直闪烁,直到点击查看为止;办案系统中对在法定审限三分之二内的案件,显示绿色提示;对超过法定审限三分之二的案件,显示黄色预警;对超审限且无审限扣除、审限审批手续的案件,显示红色预警,此时将无法输入案件信息,只有提交超审限审批案件才可继续办理;此外,系统对立案、排期、分案、报结、评查等关键节点的信息录入也有硬性要求,若系统要求的必填信息未录入,案件将无法进入下一阶段。 (二)审管办的综合管理。审管办综合管理则主要采取通报、审批、对案件流程信息的动态跟踪等方式进行。主要表现为,通过建立临近审限案件催办制度和超审限案件督办制度,在系统中查看将超审限案件及超审限案件列表,定期对各审判部门和承办法官的案件审限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通报;针对本院案件的关键审批,如超审限、延长审限、扣除审限、结案审批等,以制度、技术手段辅助要求必须经过网上审批,由流程管理员来把好最后一关,以保障系统中各类数据尽量准确,规范。 二、系统流程管理及节点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基层法院在运用系统进行案件流程管理及节点控制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如实现了司法统计报表的自动生成,质效评估中的多数考核指标项有明显进步,审批流程、节点控制也较以往越来越规范,但是,在该系统的运用中我们发现仍存在不少问题急需解决,现分述如下: (一)系统中人员权限设置更新不及时。近年来,基层法院招录人员多是法律专业,真正从事计算机管理的人员多为临时人员,而临时人员来去都很自由,对网络管理授权工作不重视、不连续,当出现人事调动时,则会出现系统中人员授权变更不能及时跟进的状况,既而出现如:庭长没有“承办人变更、适用程序变更”等相应的管理权限;书记员及助理审判员没有“法官助理、法庭管理、文书模板制作”等权限;新进人员未及时录入系统,甚至出现个别庭室在系统中无法组成合议庭,开庭时出现无书记员可添加,审判组织与实际不符、没法预订法庭等情况,客观上影响了案件流程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法官、书记员对系统不能熟练运用。系统有了,却未能充分利用它的各项功能,体现在个别承办人长时间不登陆系统,有工作提示消息也不点击查看;对一些功能不熟悉,比如不会变更适用程序、不会查看审批人批示的具体信息、不会适用综合查询系统以及台账系统查询案件等;也个别存在因没有勾选文书入库,上级法院看不到文书的现象,因此,离中院文书100%录入的要求还有些差距。 (三)系统中信息漏报、错报、误报较多。目前,基层法院司法统计中还存在结案信息表填报不及时、录入不全面的情况,数据漏报、错报、瞒报等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依据这些不准确的数据来制作报表,结果肯定是不准确的,这就导致了司法统计员不能充分利用系统可自动生成报表的功能,个别报表生成后,还需要人工核对里面的数据并对错误加以纠正,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不说,还容易出错,这也是造成基层法院在质效评估考核项主要指标误差度偏高的原因。 三、提高系统流程管理及节点控制效率的对策 随着审判业务的发展,信息化的管理手段的需求日益迫切,对案件流程管理和流程控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切实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的科学化管理,保证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按照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软件的设计功能和要求,结合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分工,全员参与系统流程管理。2013年省高院、市中院主要对基层法院从公正、效率、效果、信息录入准确率等4大项26小项指标进行考核。从考核标准来看,指标越来越细,项目也是越来越多。为了切实提高基层法院在省、市排名中的位次,必须做到全院参与、全员参与,明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人员的管理权限与管理责任,如行政装备处负责软硬件的升级、后台的及时维护,搞好技术保障;审管办负责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协调、跟踪、督促、检查,搞好相关服务;各业务部门根据分工不同,按时、准确的录入信息,并配合提高系统应用水平;构建党组宏观抓、中层管、法官具体做、综合抓保障的工作机制,保证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都有人管、有落实、有反馈。 (二)学用结合,提高庭室人员系统应用水平。系统自动生成司法统计报表的前提是数据真实、准确,而数据的采集工作与每位案件承办人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下一步可以通过每个庭室专门确定一名人员,即各庭室的信息联络员,由审管办对信息联络员加以指导,再由联络员负责解决本庭室的软件应用问题,即建立办案法官——信息联络员——审管办的沟通方式,通过技术骨干的带动作用,对庭室内部的问题及时加以指导,避免问题堆积,这种以点带面的方式也利于快速提高全院软件使用的整体水平。同时,审管办定期将各庭室在软件使用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汇总,总结出常见问题形成文档,分发各庭室以便用户自行查询解决问题的办法。 (三)严控关键节点,完善案件流程管理。 1、加强案件在各个环节的节点控制。实行统一立案登记,全院所有案件一律经立案庭在系统内统一登记,确保所有案件纳入流程监督,避免案件流程外运转,立案庭每月18日之前必须和业务庭结合把当月所立案件全部分流至各业务庭。各业务庭要及时对立案庭分流的案件进行转批,各审判人员也需自觉从系统中接收案件。实行案件信息强制录入,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所有标识性指标必须录入,信息录入不完整,就不能进入下一个流程,也不可能在系统中形成结案信息表,这就要求各审判员要做到适时录入,便于流程系统准确反映出当前基层法院的收结案件的真实情况。实行结案扎口管理。要求承办法官报结案件时,必须做到信息录入的完整准确,结案时间以裁判文书送达签收后为唯一法定标准,经审管办负责审查核对批准,对不符合要求的案件不予报结,真正杜绝案件提前报结、不按实际结案时间报结的现象。对于长期不在系统中报结案件、或者各承办法官瞒报系统未录入案件,审管办一旦发现将纳入绩效考核予以奖惩,切实做到管得住、管的实、管的好。 2、加强审限跟踪,杜绝隐性超审限案件。重点加强对审限延长、中断、中止、扣除等四类案件的监控,规范案件审限变更报批制度。扣除、延长审限要庭长、主管领导、审管办主任在纸质审批表签字同意后,方在系统中进行审批,审管办将审批表与提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统一在系统中批准。确保四类案件在流转运行过程中不失控,真正杜绝审限延长、中止、审限扣除、中断的随意性,最大限度的缩短办案周期,提升案件的审判效率。结合审管办需预留时间制作报表的实际情况,明确司法统计的报送区间为上月21日至本月18日,19、20日为冻结期,不能再填写案件的收、结、生效信息,自21日才可输入下月信息。 3、审管办在案件流程管理中要做到“四管四不管”及“三个有效统一”。即要程序管,实体不管;要及时管,不要事后管;要节点管,不要事事管,要依法管,不要人为管。真正实现司法统计节点、立案节点、绩效考核节点的三效统一。 运用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案件流程管理与节点控制是一门学问,它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可能一步到位,而是需要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将进一步加强实践、探索和调研,不断完善、创新流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它“规范、保障、促进、服务”的积极作用,有效推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科学发展、为实现科技强院目标而努力。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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