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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作者:陈榕秋 发布时间:2013-10-31 14:12:10
目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加快转型,人民生活不断改善,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转型的变革阶段,我国也进入到社会矛盾的高发期,一些深层次矛盾日益显现,大量的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随着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也不断飚升。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大量存在,不仅严重影响了国家和政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为有效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制定相应的对策。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 (一)政法干警的原因 一是个别政法干警业务素质不高,未能依法执法、严格执法,是引发群众上访的根本原因。基层政法机关是受理案件的最初关口,基层政法干警的执法质量往往对案件的最终定性和处理起到决定性作用。从目前执法的现状来看,还存在着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办案不公的现象:有的干警不会办案,不会取证,违法办案,该扣押的不扣押,不该扣押的乱扣押、乱返还,导致案件出现执法过错,办成了错案;有些干警不把群众的事情放在心上,工作不负责任,推托搪赛,草率应付,导致一些案件事实不清,无法进行最终处理;还有的干警在执行工作中,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错过最佳执行时机,导致案件长时间不能执行。 二是一些政法干警的执法作风不扎实、执法态度不端正,是引发当事人上访的客观原因。部分政法干警缺乏“执法为民”、“热情服务”的理念,在执法过程中不注重方式方法,给上访人留下了偏袒一方的嫌疑,认为干警执法不公或者徇私枉法,让当事人不理解,进而上访。 三是有关责任部门对上访问题处理不及时、解决不力,是导致上访人长访不止和越级上访的直接原因。从接待、处理上访的实践看,群众上访都是从原办案部门开始的,因为原办案部门处理不及时或对其处理意见不服,才向上级和其他国家机关上访,甚至进京上访。而责任部门对群众上访处理不及时、解决不力,有的甚至采取“推、磨”的办法,导致简单问题复杂化。 (二)信访人自身的原因 一是部分信访人缺乏法律政策知识,对政法机关不信任,凭主观臆断,缠访不止。信访群体的构成比较复杂,其中年龄在50岁以上的约占70% ,多数人对法律政策了解不多,文化程度较低,往往依靠主观臆断,当自身的诉求无法实现,就认为执法人员存在违法办案的现象,对政法部门后续开展的接访、劝说工作也持怀疑态度,久访不息。 二是试图通过上访解决自己的实际生活困难,有的上访人明知政法部门的处理没有问题,但因上访无需付出成本,并可获取利益,因而坚持不懈地上访,无理由地一味主张鉴定错误、审判错误,夸大损害后果,进而不断要求解决其生活困难,更有甚者把上访作为改善生活条件的手段。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解决好信访事项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任务,必须坚持不懈,打好持久战。 (一)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实施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要在治本上下功夫,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涉法涉诉信访专项活动、专项战役持续不断,活动结束后信访事项又出现高峰期,导致新的战役再次发动的问题,要真正建立和实施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以制度规范工作,以制度促进工作,并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工作。 (二)进一步树立公正司法、规范执法的意识。要切实加强对政法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公正司法、规范执法,让群众相信法律、相信政法机关的工作,树立政法机关的权威,从源头上解决和遏制上访案件的发生。同时,也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发现的每一起错案都深挖背后的成因,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发现的违法违纪人员,并以此为戒,督促政法各部门完善监督机构和规章制度,堵塞漏洞,消除腐败滋生的条件。 (三)经常性地开展信访事项的排查调处,掌握工作主动权。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是一种社会现象,不会在短时期内自我消失。这就需要善于发现、及时掌握、尽早解决,经常性地开展信访事项的排查、调处,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问题拖大,矛盾激化。 (四)加强领导包案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大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领导力度。从实践看,实行领导包案工作制度,确实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息访了一大批信访案件。但仍存在着工作没到位、措施没到位的现实情况,大量的案件亟需解决。为此,要扩大领导包案的工作范围,并限期督办解决。对于已经落实包案领导,上访人仍不断上访的案件,要以听汇报、下督办单、通报批评等方式督促责任领导。对于“瑕疵案”,加强督办力度,积极推动落实解决。同时,要成立督查组,抽调一批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的干警组成工作组深入基层督办,提高工作效率,加大工作力度。 (五)加大对违法缠访闹访人员的依法处理工作力度。一些上访人员通过上访这种形式来寻求法律之外的利益和目的,以进京上访来要挟政法机关,漫天要价,甚至出现了专业上访、组织串联上访等现象,发传单、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服毒、自焚等极端访越演越烈,不仅给息访控访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对国家的形象造成极大损害。另外,每年一次甚至多次的进京控访,对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也造成沉重负担。因此,应以《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尽快建立一套北京与各地衔接的依法处理违法闹访行为的工作程序,加大依法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于一些上访人以进不进京上访来要挟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鉴于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又有具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考虑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过激上访行为,也要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以解决目前在打击无理缠访闹访上存在的法律瓶颈问题。 (作者单位:广西玉林兴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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