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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服务为载体助推法治建设
——以三明市法院司法服务为例
作者:刘时杰 张天明   发布时间:2013-10-21 14:10:54


    党的十八大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习总书记多次就依法治国发表重要论述,强调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建设“法治中国”。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各方面,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承担着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等重要职能,是国家加强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法院作为“法治建设”的建设者、实践者责无旁贷,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转型发展,各类矛盾纠纷不断涌入法院,法院每年收、结案数持续增长,以三明市为例,201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案件47179件,审结45123件,分别同比增长14.1%和15.8%。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司法资源、能力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已经突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

    如何如何实现“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如何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让群众更加认同司法,如何更好的发挥法院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是法院必须思考、亟待解决的问题。三明市法院从为群众提供司法服务为切入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积极的尝试:

    一、让群众参与司法以增加司法裁判的认同

    司法是面向社会大众的一种公共产品,公众是司法这一国家资源的直接消费者。法院属于社会公共服务机构,随着社会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人民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享有知情权,还期待主动参与到司法活动中,维护自己合理的诉权,对司法权的内部运行进行有效监督,追求高品质的司法服务。司法服务通过扩大人民参与司法的范围,可以拉近法院与当事人的距离,增加人民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司法的运行过程必须满足民众的正义感这一需求,一旦失去信赖,司法就会失去存在的基本价值。我市法院近期推行的试点当事人共选法官制度,对于民商事一、二审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公布的可供选择法官办案业绩等基本情况,在诉前、立案、庭审前,采取书面形式达成共选法官的合意,改变由法院指定案件合议庭和承办人的做法,是当事人参与司法的具体实践。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官的出发点在于,在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等旨在扩大司法参与和民主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人民参与诉讼程序的制度,让每一个当事人,摆脱自己是裁判客体的意识,转而成为司法的主体,让司法制度符合人民的新期望,增加人民对司法的信任。

    二、司法救助以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法谚有云:“救济先于权利”、“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每一个当事人能否通过法律的服务与帮助,填补自身权益的损害,使纸面的公平转化为可触摸的权益,尤其是当判决书承载的权益无法及时有效地兑现时,能否获得相应的司法救助,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水准高低和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公平正义是一种社会关系中的公共产品,不同人群在获得这种产品的实际能力和迫切程度上具有差异。为此,司法正义的分配,也要走出传统的常态司法对待所有人一视同仁的“均码正义”供给模式,关注特殊群体的个别化正义,就不同对象考虑如何缓解和消除他们的不公正感。这种意在消解特殊群体不公正感的“司法特殊正义”放在民生工程中作为高品质的司法服务体现为司法救助制度,旨在充分关注社会特殊群体和困难群众,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等赔偿金及农民工、失业人士以及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等方式,多为其提供规范、高效的司法服务,让经济困难的群众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维护合理诉求,是法治社会和公平正义理念下的题中之义。

    三、全程化服务以加强法官的社会责任

    当事人常常因不谙法律导致诉讼请求不明确、证据不充分,不能在实质上充分行使诉权。全程司法服务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以司法权的社会化功能为重点,以法治、人文精神为依托,通过能动服务,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以实现实质正义为目标的一种工作方式。如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程序服务法官,及时了解、倾听当事人的诉讼需求,为当事人提供“一对一”的服务,包括诉讼成本分析、风险评估、诉前调解引导、诉中举证等标准化服务,填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以帮助当事人有效降低诉讼成本,畅通当事人参与司法的渠道,使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法官不仅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在秉公执法的同时,应积极延伸职能,实现全程服务到全面服务的拓展,承担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司法为民是服务大局的落脚点和出发点。我市法院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推行“一线工作法”,探索建立“十下基层法官工作室”,即司法进驻企业、进驻社区、进驻园区、进驻校区、进驻军营、进驻村组、进驻景区、进驻林区、进驻库区、进驻网络(微博、QQ群、本地网站等),最大限度地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如三元法院延伸人民法庭司法服务,针对辖区内工业园区众多,涉企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在工业园区内设立法官工作室,走出了服务工业园区建设“4+2”工作机制的特色之路,促进了园区企业转型升级;大田法院以“司法建议”、“法律讲堂”、“风险体验”三大护航法宝,助力企业发展,有效促进了经济发展;宁化法院主动融入县委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大局,通过完善生态资源刑事案件审理机制和筹资金、建基地,重复植等举措,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清流法院成立涉台审判合议庭,聘任台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建立涉台审判“绿色通道”,开展“司法进园区”,为清流国家级农民创业园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将乐法院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加大巡回司法服务和法官驻点服务,对接调解资源,做社会健康发展的“护航船”,构筑了司法“便民网”,该院法官被当地群众亲切地称呼为“亲朋法官”; 建宁法院成立“经济开发区职工服务暨法律维权工作站”,形成处理劳动争议、帮助职工解忧和服务企业发展的多方联动新格局,创新了和谐企业、无讼园区模式;泰宁法院开展“无讼三区”创建活动,联合开展打击破坏旅游生态资源犯罪活动,积极为辖区酒店、旅行社、山庄等涉旅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司法保障,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四、标准化服务以加深当事人的司法认同

    虽然法袍和法锤极具象征性和感染力,但是,无论其历史有多么悠久、有多大魅力,都无法替代优质的服务和公正的判决。标准化管理机制的特性,契合了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管理程式化、精细化、体系化的内在要求,以方便群众、促进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为目的,为当事人提供从立案到审判、执行全过程的便捷、规范的司法服务,是“办息诉零访铁案,建当事人满意法院”的必然要求。自我市法院2012年推行审判执行标准化服务试点工作以来,全市法院探索创新,标准化服务范围不断拓展,功能不断健全完善。如梅列法院整合资源,统筹兼顾,设置涉诉信访室、便民导诉室及审执标准化服务区,设立诉调衔接中心、诉讼服务中心、执行服务中心、社会管理服务中心,融审判执行、社会管理及司法为民于一体,建构服务更加优质的“一站式”窗口平台,倾力打造服务性窗口的升级版。尤溪法院全面推行少年司法标准化服务,设立“手拉手”家长教育志愿服务项目,确立少年犯判决回访考察制度,对少年民事、刑事审理裁判,司法救助等为当事人提供流程清晰、依据明确、职责分明的标准化服务,是我市少年司法特色工作的制度成果和今后少审工作的指引。明溪法院自主研发全程标准化服务平台,平台共分立案、刑事、民事、行政、执行五个版块,当事人可根据自己不同的诉讼需求点击触摸电脑、选择模块打印、下载至手机上等方式进行自助查询使用,有利于最快实现当事人诉求、有效提升司法效率。

    五、互动化服务以回应当事人的司法需求

    司法服务强调在司法权运行过程中不能机械司法、教条司法、孤立司法、简单司法和单纯司法,要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倾听民声,加强与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以了解和积极回应群众和当事人的需求,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切实在与人民群众的互动交流中不断改进和完善自身的司法服务水平,为群众和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司法机关与民众之间的沟通绝不仅局限于法庭上“法官问当事人答”式的单向沟通与交流,而应当走出法庭之外,贯穿于诉前、立案、审理、判决、执行和诉后延伸工作的全部过程中,进行多视角的、多维度的双向、互动的平等式沟通。甚至在司法产品“售出”后,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对当事人采用电话、信件回访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以及整个司法公正的看法和建议。只有这样,在与当事人的互动和辩法析理中,才能增进其对裁判的认同,进而改进、完善和提升司法的服务质量。如永安法院在探索实践以服务为核心的法院日常化开放机制建设中,以人民群众为中心,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群众可通过该院对外公布的手机、QQ、微博、邮箱、官网等预约主题页,对参与“法院开放日”活动的日期进行预约、修改。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已组织策划了“心系成长路·共圆法治梦”、“忠心铸党魂·赞歌献七一”、“司法拥军·送法入营”等主题开放日活动11场,受到人民群众广泛好评。沙县法院打造少年审判服务中心,将服务延伸至庭前判后,先后建立留守儿童QQ群,设置微博活动直播等版块,开通法官微信,促进法官与失足少年交流互动,促进了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

    结语

    在当前社会急剧转型、利益纠纷多发、矛盾凸显时期,社会更需要法治的保障,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责任更加重大。理论是灰色的,而实践之树长青,三明法院将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理念根植于审判执行全过程,积极大胆的探索,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司法服务,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助推法治建设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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