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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气为他人贷款 到期需要自己全还
发布时间:2013-10-29 09:48:13


    本网讯(吴聚川)  朋友因故不能贷款,为证明自己够意思,自己便以借款人的身份贷款,给朋友使用。当需要还款时,遭遇一系列麻烦。10月25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邢廷蓝给付原告南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

    2008年8月19日,邢廷蓝从原信用社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农户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被告邢廷蓝因打板借信用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0.5825‰,逾期贷款罚息按50%,挪用贷款罚息按100%。借款期限自2008年8月19日至2009年8月19日止,并提供司利民等作连带担保。合同签订后,信用社依约于同日将20000元借款以转帐方式转付到被告邢廷蓝在信用社处开设的存款帐户内。借款逾期后,经信用社多次催要未果,起诉来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邢廷蓝辩称,该笔借款是五户联保,以邢廷蓝的名义借款属实,但是该借款是司利民用了,被告并没有用。不同意偿还该笔借款,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下属西邵信用社与被告邢廷蓝经平等协商签订的农户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原告依约将借款转付到被告邢廷蓝存款帐户内,履行了其义务,而被告邢廷蓝在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是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原告请求其给付拖欠借款本息的主张应予支持。被告以没有用此款为由拒绝偿还该笔借款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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