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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车欠款躲避不见 法院缺席判限期偿还
发布时间:2013-10-31 10:49:24


    本网讯(舒岷)  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辛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梅安群购车欠款120000元。

    2012年4月10日,被告辛华在原告梅安群处购买汽车一辆,价格250000元,被告辛华于同日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辛华还欠款130000元,尚欠120000元购车款未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躲避不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辛华归还购车欠款1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辛华既未作出答辩,也未参加本案一审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对方当事人可要求其支付。被告辛华在原告梅安群处购买汽车欠款至今未付,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辛华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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