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丽丽 黄奎) 如今,小偷利用锁车信号干扰器盗窃车内财物已屡见不鲜,但仍有不少车主不在意,放松警惕,给了小偷可乘之机。2013年10月30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利用干扰器盗窃车内财物的案件,被告人谢振观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谢宁山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作案工具电子干扰器1个、电子解码器1个,予以没收。
2013年6月初,谢振观提议利用汽车电子干扰器盗窃,谢宁山同意。6月11日13时许,谢振观、谢宁山二人乘车从广西宾阳县黎塘镇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梦之岛商场停车场,见李伟升驾驶一辆小轿车到停车场停车,谢振观即利用随身携带的电子干扰器干扰李伟升遥控锁小轿车车门。李伟升离开后,谢宁山尾随放风,谢振观用电子解码器对小轿车解锁,将放在小轿车副驾驶座的1台三星牌SCH-I939D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和放在小轿车尾箱的1台联想牌E530 325956C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200元)盗走。经查明,2013年6月17日,被告人谢振观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并于6月18日,主动劝说被告人谢宁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16时许,谢宁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的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物品发还失主李伟升。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振观、谢宁山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振观、谢宁山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谢振观提出犯意并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宁山放风,协助谢振观盗窃,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振观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宁山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振观、谢宁山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振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