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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为赚“大钱”三进县城偷车终领刑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3-11-01 09:38:09


    本网讯(莫崇耀 黄美干)  广西南丹县芒场一村民觉得守着家里的三分薄地没有出息,为赚大钱,就先后三次到县城采取锯车锁、割电线等方式盗窃他人摩托后转卖,最后把自己送进了牢房。10月30日,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罗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1月28日1时许,被告人罗邯伙同他人到南丹县人民医院附近,用钢锯片将兰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男式摩托车车锁锯断,将该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他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追回,退还失主。经鉴定,兰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4 270元。

  2013年3月2日凌晨0时40分许,被告人罗邯到南丹县城关镇龙滩大道362号门前花圃处,将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男式摩托车车头线扯断,将该车盗走。后将该车卖给他人,获款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追回,退还失主。经鉴定,李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909元。

  2013年3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罗邯到南丹县金芙蓉往上爬网吧楼下,用小刀将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男式摩托车电线割断后盗走,将该车骑到南丹县烈士墓停放。后将该车卖给他人,获款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摩托车追回,退还失主。经鉴定,崖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2 47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邯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6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多次盗窃,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所盗财物已追回退还失主,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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