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盛承) 一男子盗窃被法院两次判刑,刚出狱不久,又难耐手痒,故伎重演,在交电话费时,将他人放在收银台充电的手机偷走,才获自由不久又落法网,近日,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龙捷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1975年10月31日出生的被告人龙捷2008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元。2010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6月23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龙捷在资源县资源镇十字街联通手机专卖店(锐风通讯)交话费时,见一台黑色苹果4手机放在收银柜台充电,龙捷假借了解相关业务,将正在充电的苹果4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19元。另查明,被告人龙捷已退赔赃款给被害人罗珑鑫,罗珑鑫对龙捷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龙捷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退赔赃款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捷在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一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龙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