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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碰瓷”抢得300元获刑三年零十个月
发布时间:2013-10-31 11:19:59
本网讯(黄秀草 黄莉莹) 广西百色一男子因无钱买毒品,在街头以碰瓷的方式向他人索财不成,竟持刀胁迫给钱。10月30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抢劫案,依法判处许安志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查明,许安志是广西德保县的农民,平时游手好闲,还染上吸食毒品的恶习。2013年3月10日,为了筹集毒资,许安志便上街寻找作案目标,在德保县城关镇德盛路原酒厂路口附近,其看见岑某一人在路上走,且一边走一边打电话,便选定岑某为目标,故意将手上的一小药瓶碰到岑某身上,使小药瓶掉在地上破碎。后拿出一张购买收据告诉岑某药是刚买来的要求赔偿,岑某说要到药店买来赔偿,遭到许安志拒绝,许志安同时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打开刀握在手上,威胁岑某赔钱,岑某被迫交给许安志人民币300元。得逞后,许安志将抢来的钱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一审法院宣判后,许安志不服,上诉称其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只是以“碰瓷”的方式实施敲诈,案发当晚其为了让被害人看清发票,才从口袋中拿出连有小刀的手电筒。应以敲诈勒索罪或者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请求二审予以改判,并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许安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敲诈勒索的过程中持刀胁迫他人,劫取财物3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许安志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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