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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职务侵占 三村小组干部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31 09:24:40


    本网讯(黄文青)  10月29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村小组干部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对被告人吴良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吴干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月。对被告人吴德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某: 2010年4月3日,被告人吴良、吴干二人商量将村挖沙承包费中的8万元借给蓝坊镇塘坊村委会唐村的唐义,当时吴德在外打工,存折由其妻子鞠红保管,吴良、吴干就叫鞠红一起将钱取出交给唐义。2011年6月20日,唐义归还了5万元,至今有3万元未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吴良、吴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三被告人每人均主动退缴了赃款10000元。

    2011年4月5日,被告人吴良、吴干、吴德三人商量将村挖沙承包费中的10万元借给高安个体户刘军,约定利息为12000元,并且商量将这笔利息三人平分。2012年4月5日刘军归还了10万元,并支付了12000元利息,被告人吴良、吴干、吴德三人将该利息12000元平分,每人分得4000元。另外被告人吴良、吴干、吴德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将村挖沙承包费中10万元存定期所得的利息4008元私自平分,占为已有。

    案发后,被告人吴良、吴干、吴德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三被告人均主动退缴了赃款8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良、吴干、吴德自2010年至2012年期间担任自然村的村小组干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良、吴干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村集体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吴良、吴干、吴德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村集体资金,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积极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且其行为已得到了村民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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