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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质押前妻收据借款 法院认定属个人债务
发布时间:2013-10-31 09:17:19
本网讯(冯艳) 一名男子离婚后,竟偷偷拿前妻的集资款收据质押借钱。债主几经追索还钱未果,遂将“夫妻”二人告上了法庭。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岩偿还原告沈哲元借款5000元并支付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靖求。 浦北县某镇中学的沈哲元与梁芳曾是同事,而且沈哲元与梁芳的丈夫张岩一直是称兄道弟的关系。2012年5月20日,张岩对沈哲元说想购买一台电脑,提出向沈哲元借款5000元。因为碍于情面,沈哲元就爽快地答应了。借到钱后张岩当即立写一张《借条》给陆收执。《借条》上有“张岩(梁芳代)的字样,张岩还承诺于2012年5月还清,逾期不能还的,就以梁芳在该中学集资款5000元转给沈哲元抵债,同时注明集资款应得的利息也由沈哲元领取。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借款后张岩即拿出梁芳在该中学集资款5000元的收费收据质押给沈哲元。这张集资款收据仿佛就是一颗“定心丸”,沈哲元本以为万无一失,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乎他的意料。张岩不久就踪影全无,而沈哲元细一打听方知张岩与梁芳早已于2012年初离婚,这张集资款收据是张岩趁妻子不备偷偷拿出来的。很快,借款期限届满,而张岩依然是杳无音讯。无奈之下,沈哲元将张岩与梁芳告上法庭,请求两被告偿还其借款5000元并支付利息。 被告梁芳接到起诉状时很是意外,气愤之余向法院申辩,她与张岩于2012年1月13日离婚,张岩于2012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是被告张岩的个人行为。原告提供的《借条》记载“张岩(梁芳代)”的字样虚假,并不是自己亲笔书写。前夫张岩以其在中学的集资款5000元向原告作借款质押的行为违法,前夫张岩无权处分被告梁芳的财产,因而,她声明保留向原告和被告张岩追讨该集资款收据的权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梁芳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岩与被告梁芳原来是夫妻关系,于2012年1月13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被告张岩于2012年5月20日以购买电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立写有《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双方在《借条》上约定被告张岩于2012年5月还清。借款后,被告张岩以梁芳在该中学集资款5000元的收费收据质押给原告。被告张岩借到原告人民币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但被告张岩向原告借款时已经与被告梁芳离婚,这笔债务是被告张岩的个人债务,应由被告张岩偿还。《借条》中虽有“梁芳”字,但被告梁芳否认其本人所签,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系被告梁芳所签。因此,原告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据有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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