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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宾馆住宿故意“找茬”抢走现金电脑被判
发布时间:2013-10-31 11:15:42


    本网讯(黄丽丽  吴升攀)  在开房的宾馆住宿购买矿泉水,期间故意“找茬”,以宾馆老板不补回零钱为由,与宾馆老板发生争吵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并且狮子大开口要宾馆老板赔偿损失50000元,后明目张胆当着宾馆老板的面拿走现金和电脑。结果可想而知,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抢劫案。

    2012年11月27日凌晨2时许,梁光耀到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日升宾馆开房住宿,同时购买宾馆的三瓶娃哈哈矿泉水,后以宾馆老板容火光不补回钱为由,与容火光发生争吵。梁光耀非常气愤,遂打电话叫梁颜飞、梁颜强等人过来帮忙。三人扬言要容火光赔偿人民币50000元,否则就铲平容火光全家,但遭到容火光拒绝。后梁光耀等三人用瓶装娃哈哈矿泉水殴打容火光,容火光害怕再次被打,眼睁睁看着三人抢走宾馆柜台内现金人民币2100元和1台台式电脑主机。

    案发后,被告人梁光耀的家属代其向容火光赔偿损失人民币9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梁颜飞、梁颜强为同胞兄弟,与被告人梁光耀系堂兄弟。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光耀、梁颜飞、梁颜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和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光耀、梁颜飞、梁颜强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光耀提出犯意,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颜飞、梁颜强协助同伙犯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光耀、梁颜飞、梁颜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被害人容火光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梁光耀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其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梁光耀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光耀及其同伙在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梁光耀与同案被告人梁颜飞、梁颜强等人以被害人容火光不补回钱为由,扬言要容火光赔偿人民币50000元并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及殴打,后当场劫取被害人的财物,他们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上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还侵犯了他人人身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因此,被告人梁光耀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一、被告人梁光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被告人梁颜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人梁颜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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