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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推走他人电动车抵债如何认定
作者:张 海 发布时间:2013-10-30 11:38:07
【案情】 2011年7月21日,李春归经营生意亏本,向本屯的同学陆志华借款2万元,因两人是同学又是邻里好友所以借钱时未打借条,而只是口头约定二年后归还。二年过后李春归多次催要,陆志华都以做生意亏本为由一直拒绝偿还欠李春归的钱。李春归经过多次索要债务未果后,于2013年9月21日发现陆志华将一辆崭新的电动车车停放在自门口,李春归立即把该车推回自己家。当陆志华发现电动车车被李春归推走后,便向李春归索要其电动车,李春归说:“你欠我的钱不还,我就用你的电动车抵债!”随后陆志华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 对于本案中李春归私自推走陆志华的电动车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以盗窃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原因在于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电动车是陆志华的私有财产,其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绝对权,而他人则有不得侵犯其行使权利的义务。李春归乘私自推走电动车,直接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占有他人的财物,而且这种占有直接侵犯了他人对于物的支配权,很显然是非法的,因此应定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春归不应构成盗窃罪,应告知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如果情节严重符合治安处罚的,可根据治安处罚相关规定处罚。 【分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观点。 首先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其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其二是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本案中显然符合了盗窃罪的第一个条件,但是对于这种为了抵债推回电动车的行为笔者认为不能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原因在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出权利人,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和利用,本案中,被告虽然推回了电动车,但是其在推回电动车时并不是要将电动车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加以利用,而只是以此作为一种负担要求陆志华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本案中推回电动车以此抵债的行为并不符合盗窃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构成要件,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不应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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