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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开发廊拖欠租金 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判
发布时间:2013-10-29 14:52:06


    本网讯(罗珩 黄恒涛)  两男子有一技之长,遂合作经营发廊,后因理念不和,一男子退伙,另一男子扩大经营却欠下房租,被房东告上了法庭。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两被告韦鸿喜与董浩翰为合开0度发廊,于2010年3月10日,与原告罗德华签订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将自己的铺面一间出租给被告,租金每月650元,每月10-12号交房租。两被告于同日将押金1000元交付给原告罗德华。2010年6月10日,两被告因合作观点不同,被告董浩翰退出0度发廊。2011年7月10日,被告韦鸿喜为扩大经营,又与原告口头约定,加租原告相邻的另一间铺面并打通,租金为650元,每月10-12号交房租。自2011年3月份起,被告韦鸿喜开始拖欠租金,其中:2011年3-7月共欠2600元,2011年9月拖欠1200元,2011年10月拖欠1300元,2012年2-4月欠租金5200元,2012年6-12月欠租金7800元,以上共计拖欠租金18100元。两原告因向被告追索租金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79年6月19日登记结婚。两原告出租给被告的铺面分别位于贵港市榕兴街321号,所有权人为原告罗德华;贵港市榕兴街323号,所有权人为原告廖丽杏

    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浩翰的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放弃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利息和恢复原状。

    以上事实,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所有权证、贵城民政办证明、租赁合同书、收(欠)条等证据、及原告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原告罗德华与两被告于2010年3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及2011年7月10日原告罗德华与被告韦鸿喜达成的口头加租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之合同,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合同成立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韦鸿喜无正当理由,经原告多次催收后未支付租金,截止2013年1月10日拖欠租金18100元,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解除原告罗德华与被告韦鸿喜、董浩翰于2010年3月1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及原告罗德华与被告韦鸿喜于2010年7月10日口头达成的租赁合同;被告韦鸿喜于本判决后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贵港市榕兴街321号、323号房屋,并将所租赁的房屋返还给原告罗德华、廖丽杏;被告韦鸿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租金17100元给原告罗德华、廖丽杏(暂计至2013年1月10日,之后按月租金1300元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驳回原告罗德华、廖丽杏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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