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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板材掉落砸中保时捷 粗心司机埋单8万
发布时间:2013-10-29 14:10:17


    本网讯(黄丽丽 覃春德)  一辆货车载着木质板材在路上行驶,因捆绑不牢,板材散落到车外并砸中刚好与该车会车的保时捷卡宴越野车。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港北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范围内足额赔偿原告宋雪松2000元;被告姚星光赔偿原告宋雪松79810.20元,因已赔偿50000元,尚应赔偿29810.20元。

    2012年8月17日9时10分,被告姚星光驾驶其本人所有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该货车货厢内装有木质板材)沿郁江一桥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往北行驶,原告宋雪松驾驶保时捷卡宴越野车沿该桥西侧机动车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桥上路段两车会车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上装载的板材因捆绑未牢固遗散跌落车外砸中卡宴越野车,造成卡宴越野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姚星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原告所有的卡宴越野车在交通事故中损坏,经太平洋保险初步估损后送到厦门建发汽车有限公司售后服务中心维修,共花去维修费93101.6元。该费用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姚星光支付50000元后,余款均以种种借口拖延不付。由于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上述损失在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2000元,余款41101.6元由被告姚星光予以赔偿。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对车辆维修费损失变更为81810.20元,故对被告姚星光的诉讼请求相应变更为29810.20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已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姚星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交警部门据此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两被告对原告宋雪松主张的车辆维修费损失81810.20元无异议,法院亦应予以确认。

    由于被告姚星光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上述车辆维修费损失81810.20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范围内足额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79810.20元,由被告姚星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姚星光已赔偿原告50000元,尚应赔偿29810.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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