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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钱未写明利率 逾期按贷款利率计息
发布时间:2013-10-29 10:35:27
本网讯(江帆) 本着好意借钱给朋友,帮助其办理房产证,岂知朋友到期拒不还款,无奈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10月24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被告李力偿还原告刘强借款200000元及自2012年12月9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庭审查明,2012年9月8日,被告李力因办理房产证急需资金向原告刘强借款20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0元及自2012年9月8日至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力辩称,向原告刘强借款是190000元,可当时出具了200000元的借条,后偿还了3000元,现同意偿还借款本金,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因借据上未写明利率,原告无证据证明借款有明确约定的利率,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5%支付利息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但借款逾期后经出借人催告后被告仍未偿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予准许。被告李力辩称仅向原告借款190000元,已偿还原告3000元无证据证实,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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