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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他人借钱未写借条 男子惹上官司自寻烦恼
发布时间:2013-10-09 14:20:21
本网讯(通讯员 李佳芮) 9月24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学洪归还原告易宽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学洪与被告易宽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原告诉称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钱10000元,而被告辩称系帮其朋友向原告借款,但未写下借条或其他书面收据。后原、被告之间因返还该款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成立并生效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借款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口头约定等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在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000元,未提供借条作为凭证,被告承认得到过原告的10000元钱,但对该笔借款的事实予以否认,即双方未达成借款合意。按照证据举证原则规定,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补强证明该笔钱属于借款的事实。而在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视为举证尚未完成,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庭审中被告自愿返还原告5000元钱,是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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