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奕杉) 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过高,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2013年10月24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黎秋勇偿还原告甫燕借款7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
2010年12月4日起,黎秋勇先后分六次向甫燕借款共计75000元,称用于做生意与家庭开支,并出具有借条。借条约定的利息折算后的年利率为300%。甫燕多次要求黎秋勇归还借款未果,无奈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黎秋勇归还借款75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黎秋勇在原告甫燕催收后的合理期限内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但是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折算后的年利率为300%,已经远远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2010年银行同期贷款一至三年的基准年利率为5.4%),故法院对原告甫燕要求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被告黎秋勇偿还原告甫燕借款75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