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毛伟) 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用工单位将受伤工人告上了法庭。江西省铅山县法院通过诉前协调机制,最终促使用工单位与受伤工人达成赔偿3万元的调解协议。
现年42岁的杨福旺自2012年7月份开始到抚州市临川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狮江一号工程处做事,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0月3日上午杨福旺在工地做事时被砸伤,当即被送医院治疗。同年12月31日,杨福旺经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3年3月14日,杨福旺经上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同年6月21日,铅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铅劳人仲字第32号裁决书。抚州市临川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不服该裁决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只同意赔偿1.4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工遭受损害的应依法享有相关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待遇等。本案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工作中致伤损害,依法应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等,且由被告承担。该案法官充分发挥诉前协调机制,经过长达4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解、说服教育,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最终都在赔偿协议书上签了字,且单位负责人当面将赔偿款3万元一次性支付给杨福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