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方瑜) 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没有到,债权人就起诉到法院要求债务人还钱,这样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10月28日,江西省彭泽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债权人张海的请求。
张海与金辉曾经是生意场上的伙伴,两人相识多年。2013年2月6日(农历腊月二十六),金辉向张海借款3万元,约定在2013年农历腊月二十四之前将借款一次性还清。另外,两人约定借款月息二分,若张海提前支取借款,则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今年6月份,金辉外出务工,开始与张海尚有电话联系,但之后张海打电话金辉不接,金辉的电话也逐渐变成空号,张海多方联系,均无法联系金辉,上述借款金辉亦没有归还。张海遂于2013年7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辉归还借款本金三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海与被告金辉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向原告归还借款。虽然目前借款期限未到,但由于被告现在无法联系,原告根据不安抗辩权,可向被告主张未到期的债权。故原告张海要求被告金辉归还借款三万元,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被告金辉偿还原告张海借款本金三万元,并承担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