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函芮) 人们出行离不开公路,路况的是否良好直接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命安全,由于公路局在维修公路堆放沙石头未按规定设立警示标志,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判决承担35%的赔偿责任。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3年6月原告刘昌星驾驶其所有的正三轮摩托车,搭乘七名乘客,从南丹县车河镇五一矿往车河街方向行驶,车行至半路,车辆碾压到公路局在路面施工堆放在公路右侧的沙堆,车辆失控,翻下公路左侧桥下,造成原告及车上多名乘客伤亡,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后经评定原告所受的伤为一级伤残,为此刘昌星诉至法院要求公路局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人个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刘昌星驾驶车辆,没有注意观察,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公路局在路面施工堆放沙石影响交通时,没有按规定设置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是引起事故的另一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刘昌星应承担65%的赔偿责任,被告公路局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