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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偷吃西红柿引发血案致人一级残疾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3-10-28 13:46:59


    本网讯(罗杰)  2013年10月21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景武、吕良、蒋振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至八年三个月不等。而此案的起因,只是因为三被告人偷吃了摊位上的西红柿而引发打架,从而导致三人获刑并赔偿损失,而被害人却因颅脑损伤变植物人,令人唏嘘不已。

    2012年12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吕良、蒋振海、陈景武三人喝酒后到兴宾区建宾东三巷1号门前,因吕良等人偷吃罗永强摊位上的西红柿,被隔壁摊主罗永龙制止,后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被告人蒋振海用手、吕良持椅子将被害人罗永龙打倒在地。当被害人罗永龙欲起身时,被告人陈景武持小凳子砸被害人罗永龙,导致罗永龙头部受伤,昏迷倒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永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残疾。罗永龙被送到来宾市人民医院、柳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重型颅脑损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良、蒋振海、陈景武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景武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被告人吕良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被告人蒋振海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罗永龙经济损失人民币285396.08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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