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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桌上起争执误伤他人 一男子被判拘役3个月
发布时间:2013-10-23 11:28:26


    本网讯(吴浩明 黄沁鉴)  喝酒三巡起争执,一点口角误伤人,男子最终获刑罚。10月17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黄鹏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2年10月9日凌晨,被告人黄鹏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文化广场一家烧烤夜宵摊与朋友吃夜宵,恰逢被害人黄健与朋友覃宏宝等人在隔壁桌吃宵夜。被告人黄鹏在此期间与其他桌的他人发生口角,便误认为是覃宏宝,随后叫来朋友围住覃宏宝。在覃宏宝否认与黄鹏发生矛盾后,被告人黄鹏伙同朋友用玻璃材质的啤酒瓶打砸覃宏宝,覃宏宝被打后逃往他处。此时被害人黄健从凳子上站起来,被告人黄鹏见状遂用啤酒瓶砸向黄健,并用地上的胶板凳朝黄健身上砸,黄鹏的同伙也相继对黄健进行殴打。将被害人打伤后,被告人黄鹏及同伙逃离现场。

    被害人黄健于当晚被送至河池市人民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被害人黄健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1、黄健躯干多处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2、黄健面部损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黄鹏在接受公安机关的传唤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12年11月7日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当日主动赶到河池市公安局南桥派出所配合侦查员对其执行逮捕。被告人黄鹏于案发次日到河池市人民医院帮被害人黄健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人民币1000元。11月8日,被告人黄鹏的亲属代其赔偿给被害人黄健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22000元,被害人黄健对黄鹏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鹏无故伤害他人身体,构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鹏案发后得知被害人黄健因伤住院,主动到医院支付部分医药费用,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人黄鹏认罪态度较好,并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有悔改的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应当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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