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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挠施工推倒围墙闹事 村民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10-28 11:10:45


    本网讯(黄卓鑫 刘卉)  因对政府征地过程中的做法存在不满情绪,在部分村民聚集工地阻挠施工期间,情绪激动的4位村民参与推倒了工地所建的围墙,案发后4位村民积极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获得法律的从轻处罚。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案件,依法认定被告人所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刘绍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卢贵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刘初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卢礼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刘绍海、卢贵深、刘初兴、卢礼朋交纳至本院的人民币四万元赔偿给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人民政府。

    2012年4月12日上午,被告人刘绍海、卢贵深、刘初兴、卢礼朋和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蓝田村部分村民以市政府在开展富安居建设项目征地过程中未兑现解决被征地农户自留地划拨、饮水工程、道路工程承诺为由,聚集在蓝田村大屯岭腰山富安居建设项目用地上,阻挠施工。期间,刘绍海、卢贵深、刘初兴、卢礼朋与部分村民推毁港城镇人民政府在该处建起的东、南两面全长1139米、高2.2米的水泥砖围墙。经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推倒围墙的鉴定价格(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227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刘绍海、卢贵深、刘初兴、卢礼朋的家属代他们各交纳人民币10000元至本院,作为赔偿给港城镇人民政府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绍海、卢贵深、刘初兴、卢礼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证人陈旭、龙宛丰、卢林、黄延佳、韦雄昌、江燕进、韦晖、傅朝虹、卢贵安、卢贵鑫、刘建伟、刘勇光、刘绍性、卢佳运、卢寿能、卢佳保、刘绍枝、卢志鹏、卢衍成、刘绍本、卢军朋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201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贵港市2011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广西农场信用社(合作银行)转账业务凭证、港城镇统管单位转账审批单、港城镇统管单位领款审批单、购买水泥发票联、城北新区北环物流建材市场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明细表、港北区乡财政县管预算单位用款申请表、港城镇人民政府财务室关于申请富安居项目围墙建设经费的报告、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民启动富安居项目前期工作协调会的会议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港城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被告人刘绍海、卢贵深、刘初兴、被告人卢礼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绍海、卢贵深、刘初兴、卢礼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绍海、卢贵深、刘初兴、卢礼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刘绍海、卢贵深、刘初兴、卢礼朋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实施犯罪,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并主动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他们宣告缓刑。刘初兴的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刘初兴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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