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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无法取款而怒砸ATM机泄愤被判半年刑
发布时间:2013-10-09 14:05:56


    本网讯(秦小燕 吴海)  广西浦北县一建行储户梁先生在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因多次取款未成功,便拨打银行的服务热线电话,又未得到满意的答复。这使得梁先生大为恼火,当即拍打、脚踢ATM机,随后又搬来水泥块,砸向ATM机的机壳和显示屏,结果这一行为给他惹来了牢狱之灾。近日,广西浦北人民法院韦立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3年5月26日凌晨,被告人韦立新持中国建设银行卡到浦北县北通信用社自动取款机插卡取款,不知是因为操作不当还是取款机的原因,韦立新试了多次,均无法取款。党某拨打银行的服务热线电话,也未得到满意的答复。韦立新因对银行的服务不满,迁怒于眼前的取款机。一气之下韦立新用手拍打取款机,并用脚踢坏取款机框架上的玻璃和灯管,接着又搬来水泥块砸坏取款机的机壳和显示屏,后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估价,该取款机损失价值人民币为8665元。2013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韦立新在其父亲的规劝并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银行经济损失866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立新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结论予以认可,法院应予准许。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被告人家属赔偿了全部的经济损失,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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