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岗) 被告覃晓秋因资金困难向原告王国金借款,为保证借款安全起见,擅自将同居男友罗成的姓名也签到担保人的位置,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覃晓秋未如约偿还借款,原告王国金将罗成一同告上法院。日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调解由被告覃晓秋一人限期偿还借款,罗成不承担还款责任,从而,化解这起三方借款纠纷案。
被告覃晓秋与罗成系恋爱同居的关系。2011年6月22日,因收购果菜资金周转困难,被告覃晓秋向原告借款55000元,并当场写下一张借条,约定2011年9月30日前还清。借款人落款是覃晓秋,当时罗成并不在现场,为保证借款安全起见,在原告的要求下,被告覃晓秋便在担保人处写上罗成的姓名交给原告。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覃晓秋均未能偿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覃晓秋和罗成偿还其借款55000元及利息。
田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主办法官送达诉讼材料给罗成时才知道被告覃晓秋有此笔借款,并称自己与被告覃晓秋并不是合法夫妻关系,两人只朋友恋爱关系,且现在已经分手几个月了,该笔借款与自己无关,不同意承担偿还责任,要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罗成的请求得到原告的同意,放弃了对罗成的诉讼请求,出于对被告覃晓秋的困难理解,同时放弃对借款利息的请求。最后,被告覃晓秋与原告达成了还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