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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电缆绊倒路人致伤 电信公司失职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16 10:08:30


    本网讯(梁冬云)  广西贵港一男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路上时,被一条垂落于路面的通信线缆绊倒致伤造成损失。为索赔,男子将电信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东津营业厅赔偿甘锋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7694.95元。

  2013年5月24日0时许,甘锋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贵港市港南区东津镇狮厦村路段时,被垂落于路面的通信线缆绊倒,连人带车跌到路边的稻田,致左下颌骨骨折、轻度脑组织损伤、脑震荡、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事发前一天,附近村民发现该电缆垂落至路面,并已向电信东津营业厅的有关人员反映,但直至发生事故时,电信东津营业厅对脱落线缆未作任何处理。甘锋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16天后出院。经核定,甘锋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6095.74元、误工费1886.76元、护理费838.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9661.06元。

  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性质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甘锋所受人身损害虽发生在道路上,但其致害原因系电信东津营业厅管理的脱落的通信电缆线引起,属于静态物造成的人身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所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案由应确定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

  关于本案民事责任分担的问题。本案属特殊侵权责任类型之一,举证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电信东津营业厅是涉案线缆的管理人,其对管辖的线缆有维护、管理的责任与义务,但其疏于管理,在附近村民已向其反映涉案通信电缆线已脱落的情况下未及时修复,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造成了安全隐患的存在,且不能证实自身没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甘锋驾驶摩托车在夜间行驶时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也是导致自身受损害的原因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对甘锋提出电信东津营业厅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结合甘锋的过错与本案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减轻电信东津营业厅的赔偿责任,即对甘锋的经济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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