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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从上铺跌下受重伤 学校监管不力担责90%
发布时间:2013-10-25 13:37:03
本网讯(陆志强) 13岁的八年级学生黄妮妮晚上在学校睡觉时,不幸从双层床的上床跌落到地下,头颅被撞伤,为此给黄妮妮及其父母带来了一大笔的经济损失。10月25日,学校由于监管不力及提供双层床的上床的安全栏板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承担黄妮妮损失的9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6424.90元。 2012年5月份,黄妮妮在田阳县某中学八年级四班读书,并寄宿于该校,入住该校女生宿舍楼202号房。学校提供给学生睡觉使用的床铺为上下双层床,学生睡觉一人一床,黄妮妮睡在上铺。5月16日晚上22时40分,某中学的值日教师到各个宿舍检查学生睡觉,教师查房离开后,睡在下床的同班同学韦小小即爬到上床与黄妮妮合睡。当夜12时30分,黄妮妮从双层床的上床跌落到地下,后被韦小小和其他同学扶到下铺坐下,30分钟后,韦小小等同学向班主任周老师汇报,周老师立即到该宿舍查看学生情况。第二日上午周老师发现黄妮妮伤势严重,就向学校领导汇报,并联系黄妮妮的家长。学校于当日11时35分将黄妮妮送到田阳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硬膜下血肿。医院对黄妮妮头部左顶部位施行开颅血肿清除术,黄妮妮住院治疗25天,某中学为黄妮妮垫付医疗费26960元。 今年3月29日,黄妮妮向百色市右江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为9级。因黄妮妮的家长与某中学为赔偿事宜协商不下,今年7月25日,黄妮妮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田阳县教育局及坡洪中学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1202.20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回韦小小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另查明,事故双层床的上床铺,床面长192厘米、床面宽90厘米,床边防跌护栏长73厘米、高12厘米,上床面距地面155厘米。 法院认为,田阳县教育局是行政法人单位,某中学是事业法人单位,两者行政上虽属于上下级关系,但两者履行不同的管理职能。田阳县教育局代表县政府履行对全县的教学行业管理职能,属于宏观层面的管理。某中学是教学单位,对在校学生履行具体教育、管理职责。对黄妮妮在校掉床损害后果的发生,田阳县教育局并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的加害行为,不是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黄妮妮和韦小小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黄妮妮住校睡觉,某中学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生活设施,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床类家具主要尺寸)》的标准要求,双层床的上床设置安全栏板(即防跌护栏),安全栏板高度不低于20厘米,而某中学提供双层床的上床安全栏板高度仅12厘米,上床的安全栏板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致黄妮妮掉床的事故发生。且事发后,某中学未及时送黄妮妮到医疗部门进行检查治疗,疏于履行管理职责,故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某中学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黄妮妮、韦小小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相应的认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纪律,两人擅自合在一床睡觉,忽视安全风险防范,故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各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本案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某中学承担90%的赔偿责任;黄妮妮和韦小小各承担5%的民事责任。在核实黄妮妮的实际损失后,法院遂判决由某中学赔偿黄妮妮各项经济损失56424.90元,减去已垫付的赔偿费26960元,还应赔偿原告损失29464.90元;由第三人韦小小的父亲赔偿黄妮妮经济损失3134.72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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