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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向学生宿舍的“黑手” 逃不出法律的制裁
发布时间:2013-10-25 13:38:42
本网讯(钟燕妮 谭勤秋) 2013年10月18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许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许刚是社会青年,2003年9月7日下午2时许,许刚和陆某某(已判刑)酒后,趁着酒兴商议一起到扶绥县某镇中学跟学生“找点钱花”,他们混入该校男生宿舍楼里,二人使用言语恐吓、威胁及强行搜身等手段,对该校共八间宿舍内的26名学生进行抢劫。其中,被告人许刚抢得人民币20元,陆某某抢得人民币145.5元、随身听播放机一台、耳机一副、蓄电池一只、寻呼机一台。后来,陆某某被赶来的学校老师抓获,而许刚则逃掉。陆某某被抓获后,其身上所抢得的赃款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发还被害人。2013年3月25日,许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其伙同陆某某对某镇中学的男学生实施抢劫的事实。 许刚于1986年4月18日出生,案发时已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许刚的家属代其向法庭退出赃款人民币2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言语恐吓、威胁及强行搜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许刚积极参与实施,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作案时,被告人许刚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刚进入校园对多名未成年学生实施抢劫,在量刑时予以从严考虑。鉴于被告人许刚积极退出赃款,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该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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