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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文明与农业文明:法律的精细与繁琐
作者:凡语 发布时间:2013-10-15 14:22:37
法律是什么?单纯地看,今天我们社会流行的法律仅仅是汉字的组合而已。系统地看,法律应该与文学一样,是一种人学,是人类对社会生活的高度实践、理解之一。当然,在一切社会,都存在错误与正确法律的区别。 一切社会,设立法律目的是要实现对社会的总体控制,防止社会过于偏离既定的轨道。因此,法律必然是一个花钱的消费机器,不是一个造钱的机器,它不是带动社会经济、科学、文化等方面的进步和发展的火车头,而是一个稳定器,设法规范或保障一个相对适应的环境。当然,也可能是损坏社会的加速器。 按照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也可以这样理解,有什么样的经济结构,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经济体系设立的先进廉洁,必然导致法律结构先进廉洁;经济体系设立的落后腐败,必然导致法律结构落后腐败。故,要解决法律世界的矛盾和问题,必然首先要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基础。不明白这些问题,也就无法真正理解社会发展的维度和角度,而脱离了对社会社生活的高度实践、理解,其实也就不存在有益于人类社会稳定与健康的法律。 今天的历史发展,仍然处于两种文明漫长的过渡时期,一种是传统的农业社会或可称为农耕文明,如亚非拉等第三世界国家;一种是现代工业文明,如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所以,今天的法律世界主流可继续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业化产生的法律世界,一类是传统农业文明延续的法律世界。工业文明重建的法律世界,尽管可能缺乏立法与执法体系,其法律却一定具备民主性、科学性、前瞻性,并具有随机性与超前性;传统农业文明延续的法律世界,尽管可能面面俱到或者是头头是道,却一定是死板教条,没有效率并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 以美国为例,美国除了宪法之外,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均没有系统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体系,一般性的国民个体,无论是遇到了民事纠纷、刑事与行政案件,都可以进入立法状态,或者以大量民众陪审,在法院现场决定一般性案件的性质,甚至确定一般性法律的废立,而法院既是裁判场所,也是立法机关。 传统农业社会,其意识还处于孟德斯鸠时代。很多人在大量研习孟德斯鸠的思维,而孟德斯鸠是西方农业型与封建社会式的产物,是培养传统士大夫或精英式并是典型排斥民主的思维。因此,在西方,孟氏等人的所谓“三权分立”早已被迅猛的工业社会发展所取代。今天的大英百科全书,对司法或法院的明确定义为“政府工作的延伸”。也就是说,在工业化社会,政府与司法的工作是有机的统一的整体。即使大英百科全书不是西方人的行为准侧,也是其认知或定义事物的普遍标准。其它任何解释,都不会有高于这一辞书定义的权威。 一切现代工业社会,都号称立法是人民的,司法是人民的,也就是确立一切权力的来源和社会发展的民主性与普遍性。这个标准起源于1789年发生的法国大革命。大革命彻底废除了所有国家权力集中于国王一人的惯例,首先建立起以人民司法取代王室司法,确立了法官以“法国人民名义作出判决”的原则。而人民政府的概念起源更早,1690年,约翰·洛克在《人民政府论》中首次提出了这一思想。 无论从什么角度看,人民司法或群众路线都是起源于近代工业社会创造的民主表现形式之一,而精英司法则是传统农业社会的延续。这也是为什么工业社会的法官收入仅仅处于中产阶级水平的主要原因。从世界历史看,人类社会发展的障碍之一就是精英路线,而精英化不仅误导了法律,更是误导了社会。公开资料显示,1977年的前10年,全国共发生刑事案件120余万件,后,又追加了约70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而现在,年均各类刑事案件约82.2余万件,即使不考虑公安部公布的40%左右的破案率、治安与行政案件高速增长的因素,刑事案件增长与人口增加也完全不成比例。 传统农业社会的法律必然是一种繁琐哲学。以人口700余万的香港为例,商业与金融化的香港共有112名法官,72位裁判官,人均年处理各类案件4000多件,其效率与质量都远远超过传统农业社会。 工业化的巨大变化与信息化的迅速发展,给传统农业社会一个措手不及。2008年,网络热炒关于依靠“群众感觉判案”的谈话,是传统农业社会的少数人试图依靠舆论,侵害民主立法与民主审判的一种表现。因为长期以来的误导,很多人不知道现代法律是怎么来的。其实,在一切正常的民主社会,依靠群众感觉判案的概念绝对不会有错,因为一切民主社会,一切权力都最终从属于人民,天大?法大?权大?都没有人民的利益大。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明确表述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相对一部分人对法律与权力来源的误读,2013年,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则是公权力寻租产生的严重危害;而长沙中、高两级法院主动发布微博炒作曾成杰案件,则一定程度体现了个别权力机构对权力来源的无知,以及对民众知情权的漠视。在任何工业社会,花了民众那么多税款办案,法院行使了公权力,却以种种理由不予以公开,当然会构成严重信任问题。所以,在工业社会,案件进了法院,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其他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都是没有隐私权的。如贺绍强夫妇在美国历经7年诉讼,最终夺回女儿美国籍儿童贺梅抚养权这一案例,在农业社会绝对会以保护儿童隐私权为名处理的。当然,我们也可以理解为工业社会的法院是不法治、不人道、不懂什么是隐私权的。 同时,我们也欣喜地看到,近年来,河南法院系统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大力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司法公开,就是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较为成功范例。 河南是人口大省,由于历史的原因,积累的矛盾比较突出。河南新型化解社会矛盾的模式大致有三个手段,一是全省法院连续多年大接访,甚至拿出少部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政资金,对特别困难的少数群众予以管吃管住,以确保宪法赋予民众的基本诉权,其本意是解决一起案件,就是化解一个社会矛盾,而原有矛盾总会不断减少的;二是创建社会法庭,一般性社会矛盾不出村、不出镇就地予以化解,极大地方便了群众;三是创新陪审团方式,不断加强人民陪审工作的建设,推行先进的人民陪审和评审理念。实践证明,这些具有工业社会法律性质的模式创新,服务了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规范并稳定了河南经济与社会环境,促使了社会矛盾不断减少,而取得了民众的高度信赖与相当的满意度。 就立法与执法而言,目前,大多数农业社会执行最好的法律是《公务员法》系列,《公务员法》体现了全世界立法执法的最高人性化标准,因为它是参照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打造的。因此,与工业化国家公务员法律不同。而在一切农业社会,第一,人人都希望当公务员,第二,从来不会发生公务员或聘任制、比照制公务员由于待遇或领不到工资去告雇主的案件。所以,一切法律的精细化标准都应该向《公务员法》看齐,不要叫民众有事没事总去告雇主。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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