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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包公司老板用诈骗款购置房产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13-10-14 09:14:01


    本网讯(刘俊峰 刘明朝)  用诈骗来的赃款购置的房产,是个人的合法财产吗?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拍卖了一起诈骗案件的被告人樊宗奇用赃款在泾县购置的房产,并将所得拍卖价款39万余元全部发还了受害人。

    自2009年3月起,安徽人樊宗奇伙同福建人黄荣孙,在没有实际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先后注册成立了安徽奥友纳米碳酸钙有限公司、安徽亚鸿纳米碳酸钙有限公司,分别以在泾县经济开发区、泾县云岭镇南山开发区投资10亿元、2.6亿元开发年产90万吨、30万吨碳酸钙项目的名义,骗取受害人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总经理朱及明等6人的图纸押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好处费等共计人民币340万元(不含黄荣孙单独诈骗27.8万元)。2012年2月22日,樊宗奇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泾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判决追缴其非法所得340万元(其中含公安机关冻结其用赃款购买的泾县某小区房屋一处,折抵赃款),发还受害人。该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受害人申请法院对该冻结的房屋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中,法院依法对房屋进行评估,并于2012年11月8日将房屋评估报告送达给樊宗奇,樊宗奇于同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出不服生效刑事判决,认为上述房屋系其个人合法财产、与本案执行无关、法院不能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申诉意见不属于法院执行程序解决的范畴,告知其可另行就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法院不停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随后泾县法院依法通过宣城中院委托安徽省某房地产拍卖有限公司先后三次对该房屋进行拍卖。2013年7月30日,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一楼电子竞价室举行的第3次拍卖会上,该房屋以390440元拍卖成交。后泾县法院依法将以上拍卖价款按被骗金额比例向各受害人发还完毕。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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