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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 一男子被判入狱三年
发布时间:2013-10-25 11:33:21


    本网讯(滕树标)  凌云县一男子因与他人存在矛盾纠纷,醉酒后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为此,该男子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这起案件,以被告人韦灵信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韦灵信与被害人韦敏兴系堂兄弟关系。因兄弟俩存在土地纠纷,两家平时一直没有来往,碰面也不打招呼。2013年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韦灵信醉酒后,为泄私愤,于是窜到其堂兄韦敏兴家屋后,拆下屋后窗枝进入到韦敏兴的卧室,欲将自己和堂兄烧死在屋内,但进屋后未发现韦敏兴在家,心里十分恼怒,随后便将韦敏兴凉晒在卧室内竹杆上的衣服和棉胎摆到地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那些衣服和棉胎,衣服和棉胎燃烧后,火焰开始蔓延到整个房间,把整个房间里的床架、椅子、衣服和大米等物品一起燃烧起来,从而产生大量的浓烟从窗户冒出,后被本屯群众及时发现将大火扑灭。案发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凌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火灾烧毁韦敏兴卧室内的棉被、衣物、大米等一批物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316元。

  凌云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灵信因兄弟存在纠纷,不能正确对待,借助酒兴,故意焚烧他人房屋内的财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灵信犯放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韦灵信归案后,能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其行为并未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在量刑上依法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韦灵信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凌云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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