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仲胜 林伟) 合伙商量好以“买卖蛤蚧,赚取差价”为幌子骗取钱财,四人去到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卫生院门口附近,由一人冒充石卡卫生院医生与被害人搭讪骗取信任,一人冒充出售蛤蚧的老板称低价卖一对蛤蚧,一人冒充收购蛤蚧的老板并称以高价收购一对蛤蚧,一人在附近望风接应。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源有、温碧团、张有新、黄家伟犯诈骗罪,分别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温碧团案发前向被告人张有新提出从“买卖蛤蚧,赚取差价”为幌子骗取钱财,被告人张有新同意并联系吴源有、黄家伟一起实施诈骗。被告人温碧团准备好诈骗所需的一只蛤蚧后,四被告人于2012年10月18日碰头并商量分工:被告人温碧团扮演出售蛤蚧的老板并称以人民币70元卖一对蛤蚧,被告人吴源有扮演收购蛤蚧的老板并称以人民币100元收购一对蛤蚧,被告人张有新冒充贵港市石卡镇卫生院的医生与作案目标搭讪,使目标相信差价收购蛤蚧有利可图,在假扮交易过程中令目标交出钱财后便逃之夭夭,而被告人黄家伟在附近望风接应。四被告人随后窜至贵港市覃塘区石卡镇卫生院门口附近,依照上述分工骗取了被害人覃日荣人民币30000元后,随即伺机逃匿至贵港市东湖公园。期间,在分赃的过程中,被告人温碧团、张有新、吴源有对被告人黄家伟谎称只骗得人民币10000元,藏匿尚余的20000元。被告人温碧团、张有新、吴源有、黄家伟分别分得人民币2400元、2900元、2300元、2400元。被告人温碧团、张有新、吴源有对尚余的人民币20000元未来得及分赃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四被告人处扣押上述赃款30000元并发还被害人覃日荣。另查明,被告人吴源有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16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时间为2011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3月26日止。先前羁押自2010年10月29日至2011年3月16日止,共一百三十九日;被告人温碧团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4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8月6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源有、温碧团、张有新、黄家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买卖蛤蚧赚取差价的骗局,合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一、撤销2011年3月16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港北刑初字第40号判决中对被告人吴源有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吴源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前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人温碧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四、被告人张有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五、被告人黄家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