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聪 刘兴) 以赊账方式购买玻璃,却怀抱恶意拖欠货款,以为未约定违约责任便无需担责。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引用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审结了这起卖卖合同纠纷案, 判决凌再兴在支付货款28350元的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逾期利息至付清该款之日止。
舒胜在上海经营玻璃生产、加工生意,凌再兴从事玻璃装潢,双方系生意往来关系。2009年,凌再兴在舒胜处以先拿货后付款的方式赊购玻璃。经结算,凌再兴尚欠舒胜玻璃款28350元,并于2009年10月13日出具了欠条1张,此后,经舒胜多次催收,凌再兴在2011年7月出具付款承诺1张,载明在2011年12月底前付清所有款项,其中未约定违约责任,但凌再兴仍未按时还款,舒胜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
靖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凌再兴欠舒胜玻璃款28350元,有欠条和付款承诺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舒胜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作为债务人的凌再兴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