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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约定借款利率 债主要求2分息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0-24 10:56:10
本网讯(刘兵凤)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洪军欠原告陈晓明借款114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基准利率5.6厘计算利息),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2012年8月4日被告李洪军以开厂为由向原告借款124000元,借期一年 ,并出具一张借条给原告,借条未约定借款利率。被告李洪军于2013年5月15日归还10000元,尚欠本金114000元拖欠不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洪军归还借款本金114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5日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条足以证实其与被告李洪军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李洪军按2分计算利息,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从2013年8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基准利率5.6厘计算利息 。被告李洪军借款久拖不还,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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