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函芮) 父母抚养孩子的义务截止到孩子18周岁。一般情况下,超出18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有两类情况仍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一是孩子尚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二是孩子因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近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中女儿起诉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案件。
被告李志奇与原告李佳母亲韦国香于2008年3月12日在南丹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李佳随李佳母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服装费每年1 600元,过春节费用年1 000元,被告离婚后没有按约定支付服装费、过节费,生活费也仅支付至2009年7月份。因原告母亲没有固定收入,步入高三的李佳生活顿时陷入窘境,为顺利完成高中学业,考上理想的大学,无奈李佳将父亲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从2010年7月至2013年1月时止共17个月所拖欠的生活费、过节费、服装费共计17 400元,法庭开庭审理时原告见到父亲含泪诉说了这些年的窘境和受到的委屈,李志奇虽然心疼女儿,但以自己另外成家,生活压力很大且女儿已满18岁为由,表示无法全额支付该笔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然刚年满十八周岁,但尚在就读高中,是一个未有独立生活来源的住校学生,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生活费用等开支来源于父母,父母仍然需要履行抚养义。原告提出让被告支付拖欠2008年7月20日至2010年1月生活费7 000元,服装费6 400元,过节费4 000元的去、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后南丹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由被告李志奇支付拖欠生活费、服装费、过节费17 400元人民币给原告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