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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76万十余年未还 表兄弟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10-25 09:58:24
本网讯(覃兆华 覃玉莲) 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智睿偿还原告李燕借款人民币765419.85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张智睿与梁仲是表兄弟关系,1997年被告张智睿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及梁仲借款,当时原告用自己的房产证向基金会贷款借钱给被告,因被告无力偿还基金会贷款,原告及梁仲即用自己的钱偿还基金会贷款,至2001年已全部还清基金会贷款。2001年2月1日,经梁仲和被告结算,一共偿还基金会本息为1265419.85元,被告在“梁仲为张智睿还基金会数统计表”签上“欠款人:张智睿”, 2005年4月7日,被告分别出具了两张欠条,其中一张500000元的欠条出具给梁仲,另一张欠条765419.85元出具给原告,欠条载明:“欠到李燕人民币柒拾陆万伍仟肆佰壹拾玖元捌角五分整(765419.85元),按年息10%支付,欠款人:张智睿”,之后,该款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与梁仲曾是夫妻关系,双方于 2005年3月办理离婚手续。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收执,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在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其逾期不予归还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765419.85元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其并没有借到原告765419.85元的抗辩,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对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虽然765419.85元借款发生在2005年4月7日前,但由于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随时可以要求被告还款,因此被告辩称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以765419.85元为基数,从2005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10%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期最后一日止)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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