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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以自杀相威胁 夫妻反目难续姻缘
发布时间:2013-10-25 09:55:12


    本网讯(甘仕兴 谭孟常)  双方仅凭相识短短的九天就缔结婚姻,婚姻的存续要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之间磕磕绊绊在所难免,但经常性吵架,甚至用极端的方式威胁,势必影响夫妻感情,婚姻就会出现危机。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案。

    原告李泽非、被告黄晓艳经人介绍于1988年农历正月20日相识,九天后即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1990年5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有两个儿子。自1992年开始,李泽非与本村或邻村的村民上山挖金矿,平时很少回家,夫妻间缺乏情感交流,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1992年5月被告在双方争吵中自杀,经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抢救康复出院后,被告经常以自杀相威胁,导致双方矛盾加剧,以致夫妻无法共处。此后,李泽非长期在外租房居住,双方互不理睬。前几年,为了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李泽非依靠自己的多年积累和对外举债,在根竹镇购地建房,但双方关系仍无法改善,依然形同陌生路人。2012年12月21日,李泽非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考虑到双方结婚已满二十多年,并且两个婚生子已长大成人等情况,驳回李泽非的诉讼请求。但是李泽飞、黄晓艳均无争取和好诚意,于是李泽飞在判决生效8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李泽非、黄晓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居住的房屋有两处,其中位于港北区根竹乡汾水村老家的房屋一幢,为砖瓦结构平房,该房屋为李泽非父母建造,现李泽非母亲尚健在;位于港北区根竹圩自建楼房一幢,为李泽非于2009年购地自建,至今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李泽非向银行按揭购买有小轿车一辆。李泽非对外借款40万元,分别用于建房、买车和做生意,其中已还6万元,至今尚欠债务34万元。

    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各持己见,经调解和好无效。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二十余年,但是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加之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而产生矛盾,产生矛盾之后,双方又未能妥善予以解决,尤其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为夫妻和好作出实质性努力,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可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双方离婚后,由于婚生两个儿子属成年人,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关于夫妻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问题,财产处理应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愿,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对于双方居住的两处房屋,其中李泽非老家房屋一幢,该房屋为李泽非父母所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其母亲尚健在,尚未发生继承,不宜分割;位于港北区根竹圩楼房一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所有权证明,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根据实际情况,应判决该房屋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使用。双方对该房屋取得所有权证明后,对房屋处理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小轿车,因属李泽非个人使用,应归其所有;对于34万元债务的负担问题,该债务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认定为夫妻债务,但考虑到该债务的形成,在34万元债务中,只有其中的16万元借款是用于建房,银行的借款8万元和他人的借款10万元,是李泽非个人用于购买小轿车和做生意,应该说李泽非是该两笔债务的主要利益获得者,因此,在债务的承担问题上,李泽非理应负担多一些。鉴于李泽非庭后已表示自愿承担全部债务,法院不应强行判决由双方分担。依照《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之规定,作出判决:准予李泽非、黄晓艳离婚;小轿车归李泽非所有;位于港北区根竹圩自建楼房一栋由双方共同使用;夫妻共同债务34万元,由李泽非负责偿还。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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