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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与公婆吵架不愿回家 丈夫无奈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3-10-24 11:04:18
本网讯(何徽) 郭婷与条件不错的张柏书一见钟情,走进婚姻的殿堂,并育有一子。但是,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妻子与家人关系不和,最终搬离出婆家,丈夫起诉离婚。近日,浦北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张柏书与被告郭婷离婚;原、被告的儿子张亮由原告张柏书抚养,被告郭婷从2012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给原告张柏书,直至张亮18周岁为止。 原、被告于2007年10月相识后恋爱,2008年1月1日自愿结婚,2009年8月29日生育儿子张亮。婚后,原、被告与原告的父母共同在原告享有所有权座落于浦北县小江房屋一起居住生活。期间,被告在一化妆品店工作,原、被告的儿子由原告的父母帮助照顾。2012年2月9日,因家庭生活琐事,被告与原告的父母发生争吵,被告遂携带儿子张亮离开原告家到其姐姐家居住。2012年3月17日,原告与其父母以及亲戚等数人一起去劝说被告带儿子回家居住,但被告不愿意跟随原告回家居住,从而导致夫妻矛盾进一步恶化。此后至今,被告继续在化妆品店工作,不再回原告家居住。 另查明,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是学校的教师,月工资1530元。原告的父亲张民强是教师,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并为其孙子投保了人寿保险。原告的母亲林芳梅在浦北县社会保险所享有社会保障养老金,原告的父母承诺帮助原告照顾张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这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院应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原、被告的儿子张亮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儿子,原、被告对张亮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有固定的住所,是浦北外国语学校的教师,每月工资1530元,有稳定的收入,具备抚养儿子的条件和能力。原告的父亲是浦北中学的教师,母亲享受浦北县社会保险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养老金,原、被告的父母承诺帮助原告照顾张亮。虽然被告也在浦北县小江镇务工,但其没有固定的住所,也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因此,就原告与被告抚养儿子的条件和能力相比较而言,原告的抚养条件和能力对儿子张亮健康成长更为有利,故原、被告的儿子张亮由原告张柏书抚养较为适宜。被告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00元给原告较为适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逐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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