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函芮 陈奕杉) 婆媳关系有时候也是决定婚姻成败的一项重要因素,若处理不好将会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准许原告陈丽欢与被告王世崇离婚。
原告陈丽欢与被告王世崇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09年3月15日确认恋爱关系,并于2009年4月30日在南丹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二人与被告母亲居住在一起,刚开始时双方和睦共处,但是在原告怀孕2个月后,原本琐碎的家庭矛盾顿时爆发,原告与被告母亲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原告一人在外租房养胎。2011年12月11日女儿出世,原本以为女儿的到来会给这个家庭带来温暖,更激烈的家庭矛盾在不断上演,起初只是原告与被告母亲的关系僵化,最后演化为夫妻二人的关系不断恶化。2013年6月2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给女儿,教育费和医疗费根据实际票据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担。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标准,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婚后为琐事争吵,致使夫妻间产生隔阂,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依法予以准许。婚生女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在均主张对女儿的抚养权,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女儿至今尚未满两周岁,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且原告不具备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情形,故孩子应继续随母亲生活较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之规定,判决准许原告陈丽欢与被告王世崇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