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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患者跳楼身亡 医院担责三成赔偿10万元
发布时间:2013-10-24 09:18:56


    本网讯(廖锐琼 杨焕雄)  男子突然从医院住院部的六楼往窗外纵身一跃,结束了自己46岁的生命,由此引发了一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死者家属以监护不力为由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万余元。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桂平市某医院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给原告。

    今年5月6日21时40分,陈某因身体不适到被告桂平市某医院诊治,由于病情严重需住院治疗,被安排进入该医院的重症监护室治疗。5月7日上午,陈某神志转清,8日已经停止使用呼吸机拔除气管导管,9日9时5分陈某突然挣脱约束带,拔除深静脉导管、动脉置管,脱衣服并下床。当班护士立即予以控制并大声呼叫医师协助,陈某却使劲挣扎,病区主任和主治医师嘱咐护士立即给陈某注射镇静剂,但是现场多名医生和护士均控制不了陈某,陈某挣脱医务人员并抓伤两名医生手部后向外奔跑,此时病区主任大声劝陈某不要激动,但陈某不听并继续冲向病人,期间陈某曾举起一箱输液欲砸向旁边一名患者,经医生大声劝阻,陈某扔下那箱输液,并向医务人员通道跑去,途中突然往窗外一跳并坠落到一楼,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次事故发生后,该医院已赔偿了10万元给死者家属,但是双方因余下损失协商未果而选择走法律程序。

    原告认为,陈某身体虚弱且病痛缠身,并在重症监护室里被约束带绑住手脚,还有医护人员看守,却坠楼死亡,这完全是被告的过错造成的。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因陈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8409.9元。被告桂平市某医院以死者陈某坠楼是一个超出医院监护范围的突发事件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审理认为,本案可认定患者陈某是自己放弃生命,跳楼至死的法律事实。因此,对造成本次人身伤亡事故,陈某自身存在重大的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责任;而被告桂平市某医院在患者陈某到医院重症监护室住院治疗时,被告不仅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治疗患者,而且还应负有谨慎、充分注意保障患者因医疗行为以外的人身安全之义务,尽最大限度避免损害的发生。但事实上,被告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陈某跳楼,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另一个原因,所以,被告桂平市某医院应承担次要的责任,即30%的责任。综合分析,被告桂平市某医院应当赔偿经济损失49657.77元给原告,但由于该医院已预付10万元,并自愿就本次事故赔偿10万元给原告,不再要求原告退回多收取的款项,这是被告桂平市某医院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行为,法院予以照准,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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